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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33号

  • 索引号:430S00/2020-03002974
  • 发文日期:2020-10-23 09:24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33号

申请人:洪光华

被申请人: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常征拆交字〔2020〕54号),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未依法送达申请人,未公告张贴,规避听证,没有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的土地征收程序,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听证权等权利;听证未听取被征地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常德市2019年第三十批次建设用地(ZP地块二)项目的审批单及红线图,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公开,信息不透明;被申请人没有落实安置,未尊重申请人意愿给予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的选择权利;社会保险费补贴过低,长远生计无法保障。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行政职权,被申请人履行了征地与补偿告知,并对土地和附着物权属进行了登记确认,实施的征地补偿程序合法,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确认权、听证权等程序性权利。申请人拒绝接受补偿,拒绝交出土地的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程序符合法律和程序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具有事实依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0年1月1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20)政国土字第11号),批准征收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柳叶湖街道双桥社区的集体土地,项目名称为常德市2019年第三十批次(增减挂钩)建设用地项目。申请人房屋位于该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1月17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发布《常德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常政征土告字〔2020〕11号),公告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时间、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及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征地社会保障、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的期限等。该公告于1月19日送达并张贴在双桥社区公示栏。2月26日,被申请人发布《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常征拆补字〔2020〕9号),公告了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及补偿、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的使用权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征地拆迁的实施等,并明确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提出视为放弃申请听证权,方案待常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该公告于次日送达并张贴在双桥社区公示栏。被申请人在相关期限内未收到听证申请。3月4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审批了《常德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月30日,被申请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分局发布《对关于柳叶湖旅游度假区“ZP地块二”建设项目拆迁户安置资格初审公告(一)》并在双桥一组张贴公示七天。其中,申请人为原拆户安置资格。3月25日,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征地拆迁所公布《柳叶湖征地拆迁所ZP地块二项目征收住宅房屋第三次公示表》,其中申请人房屋砖混(二)面积359.64m2,砖木(二)面积56.61m2,该公示表于次日张贴在双桥社区公示栏。

4月24日,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征地拆迁所向双桥社区作出并送达《ZP地块(二)项目征收土地补偿通知书》(常国土征补字〔2020〕第0501号)及征收土地补偿明细清交单,告知了各项征地补偿费用及按10%标准扣缴社会保障资金后实际支付补偿费、领款时间和地点及腾地等事项。上述征地补偿款于5月15日支付到位。

4月16日、4月25日、4月26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与申请人进行三次征地拆迁工作谈话,多次告知申请人补偿和安置情况并要求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人均拒绝配合。

4月22日,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征地拆迁所向申请人户留置送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通知书》(常柳征补通字(2020)第0422号)和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补偿清交单,告知申请人安置方式、各项补偿费用、领款时间和地点等。其中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领款地点为柳叶湖征拆所,各项补偿费用合计2064056元,包括房屋面积补偿费461771元,货币安置补贴1296000元,配套设施补偿费共244089,超高补偿共28196元,室外设施包干补偿22000元,搬家费3600元,过渡费8400元。

5月19日,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征地拆迁所就申请人户提交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申请,经相关领导同意后,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4日向申请人作出《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常征拆告字〔2020〕44号),并告知了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该告知书于当日送达至申请人。6月5日,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6月29日,被申请人召开听证会,向申请人出示了拟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依据和证据,听取其意见,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回答与解释,其中,常德市人民政府从2015年起停止修建公寓楼,柳叶湖辖区属于城市规划控制区,因此不适用重建安置。对听证申请人要求公寓楼安置的诉求已给管委会及市政府汇报,由想要公寓楼安置的村民提出申请,汇总后予以协调解决,现柳叶湖辖区内有白鹤镇及其他几个小区还有空余公寓楼可供选择。7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听证处理建议》。8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常征拆交〔2020〕54号),于同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常征拆告字〔2020〕44号);2.《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通知书》(常柳征补通字(2020)第0422号)和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补偿清交单;3.听证通知书(常自然资听字〔2020〕12号);4.陈述、申辩申请书、听证会笔录、听证意见书;5.《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常征拆交〔2020〕54号)。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文号:〔2019〕28号)及张贴证明、说明;2.听证申请书;3.《听证通知书》(常自然资听字〔2019〕11号)听证报告、听证会笔录;4.《拟征地现状确认书》;5.《柳叶湖征地拆迁所ZP地块(二)建设项目征收住宅房屋调查结果公示表》;6.《柳叶湖征地拆迁所ZP地块(二)建设项目征收住宅房屋复核结果公示表》;7.《ZP地块(二)地块建设项目房屋性质认定表》;8.《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20)政国土字第11号);9.《常德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常政征土告字〔2020〕11号);10.《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常征拆补字〔2020〕9号);11.《常德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单》(常政征补字〔2020〕19号);12.《关于对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回复;13.《对关于柳叶湖旅游度假区“ZP地块二”建设项目拆迁户安置资格初审公告(一)》;14.《柳叶湖征地拆迁所ZP地块二项目征收住宅房屋第三次公示表》;15.《ZP地块(二)项目征收土地补偿通知书》(常国土征补字〔2020〕第0501号)及征收土地补偿明细清交单;16.拆迁工作谈话笔录;17.《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通知书》(常柳征补通字(2020)第0422号)和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补偿清交单;18.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征地拆迁所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申请表;19.《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常征拆告字〔2020〕44号);20.《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常征拆告字〔2020〕44号);21.听证通知书(常自然资听字〔2020〕12号);22.听证笔录、听证处理建议;23.《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常征拆交〔2020〕54号)。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第六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本次征地经过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批准,常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被申请人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告知了听证等相关权利,相关部门对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和人员安置进行了调查公示且无异议,征地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根据公示结果,征地拆迁部门为申请人户核算了补偿金额并向其送达了补偿通知书。申请人未按照通知要求领取补偿款项,又未在规定期限内交出土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常征拆告字〔2020〕44号),并依申请召开了听证会,充分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保障了申请人的权利,听证程序符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章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申请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常征拆交字〔2020〕58号程序合法。

依据《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发〔2019〕5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户安置人员认定、安置补助费用计算均上述规定,补偿已依法到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规定房屋拆迁的安置方式有货币安置和公寓式安置两种,由于申请人不接受跨区域调节的公寓安置方式,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货币安置未剥夺申请人进行安置选择的权利。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在做好征地补偿工作的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发〔2019〕5号)第十二条规定:“……征地补偿费应支付给享有被征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10%的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常德市市本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常政办发〔2015〕9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三)集体补助。一次性提取10%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将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到村集体账户,并提取了10%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符合上述规定。申请人对社会保障标准的异议不属于本复议机关复议职责范围。

关于申请人称其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常德市2019年第三十批次建设用地(ZP地块二)项目的审批单及红线图,被申请人未予答复的事项,也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常征拆交字〔2020〕54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0月23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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