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洪云
被申请人: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2020年8月17日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常征拆交字〔2020〕56号)。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20)政国土字第11号)未进行公开;2020年1月17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常政征土告字〔2020〕11号)、2020年2月26日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常征拆补字〔2020〕9号)、2020年3月4日的《常德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单》(常政征补字〔2020〕19号)等文件,被申请人未进行公示,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确认权;征地补偿安置不符合法律规定,降低了原有生活水平,被申请人以拆迁补偿安置未满足申请人要求,故申请人不接受、不领取拆迁补偿安置费,拒不腾房交地为由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常征拆交字〔2020〕56号),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行政职权;被申请人履行了征地与补偿告知,并对土地和附着物权属进行了登记确认,实施的征地补偿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具有事实依据、程序合法;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事实与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0年1月1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20)政国土字第11号),批准征收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柳叶湖街道双桥社区的集体土地,项目名称为常德市2019年第三十批次(增减挂钩)建设用地项目。申请人房屋位于该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2020年1月17日,常德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常政征土告字〔2020〕11号),公告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时间、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及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征地社会保障、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的期限等。该公告于1月19日送达并张贴在双桥社区公示栏。
2020年2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常征拆补字〔2020〕9号),该安置方案公告载明:征地补偿标准按《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18〕8号)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包括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发〔2019〕5号)执行且房屋拆迁的安置方式采取公寓式安置或者货币安置、青苗补偿按《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发〔2019〕5号)执行、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安置采取货币安置方式,按《常德市市本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常政办发〔2015〕9号)纳入社会保障。并明确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提出视为放弃申请听证权,方案待常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该公告于次日送达并张贴在双桥社区公示栏。被申请人在相关期限内未收到听证申请。3月4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审批了《常德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020年3月25日,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征地拆迁所公布《ZP地块二项目征收住宅房屋第三次公示表》,该公示表载明:洪云,砖混二:105.84㎡,单价1200´98%元/㎡,金额124468元;砖混三:155.81㎡,单价1100´98%元/㎡,124.32㎡,单价1100´80%元/㎡,金额277365元;砖木一:195㎡,单价800´98%元/㎡,金额152880元;砖木二:151.84㎡,单价700´98%元/㎡,金额104162元;偏杂屋:29.64㎡,单价300´98%元/㎡*0.8,金额6971元;钢架屋:39.8㎡,单价300´80%元/㎡,金额9552元;合计811.95㎡,金额675398元。三榜公示表张贴在双桥社区。
2020年3月30日,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叶湖分局发布《关于柳叶湖旅游度假区“ZP地块二”建设项目拆迁户安置资格初审的公告(一)》,确认申请人、申请人之女洪萌遥(120㎡)原拆户安置资格。 2020年4月13日、4月25日、4月27日,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征地拆迁所(以下简称“征拆所”)与申请人进行三次征地拆迁工作谈话,多次告知申请人补偿和安置情况并要求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人均拒绝配合。 2020年4月22日,征拆所向申请人户留置送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通知书》(常柳征补通字(2020)第0403号)和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补偿清交单,告知申请人安置方式、各项补偿费用、领款时间和地点等。其中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领款地点为柳叶湖征拆所,各项补偿费用合计2405311元,包括房屋面积补偿费675398元,货币安置补贴1296000元,配套设施补偿费共333374,超高补偿共7780元,室外设施包干补偿30000元,搬家费3600元,过渡费8400元。各项补偿费用现已储存至湖南省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专户。 2020年4月24日,征拆所向柳叶湖街道双桥社区居委会送达了《ZP地块二项目征收土地补偿通知书》(常国土征补字(2020)第0501号)。其上载明:征地补偿费用总额8497589元,按10%标准扣缴社会保障资金849759元后,征地补偿费用为7647830元,并告知其前往柳叶湖街道办事处领取。该征地补偿费用已存至柳叶湖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账户。 2020年5月19日,征拆所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启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程序。2020年6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常征告字〔2020〕47号),并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20年6月8日,申请人申请听证;同年6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常自然资听字〔2020〕11号),并于6月29日举行了听证会,充分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对申请人的问题进行了回答与解释,并附有听证笔录,其上载明常德市政府从2015年起停止修建公寓楼,柳叶湖辖区属于城市规划控制区,因此不适用重建安置。现柳叶湖辖区内有白鹤镇及其他几个小区还有空余公寓楼可供选择。2020年8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常征拆交字〔2020〕56号)。 另查明,常德市江北城区于2015年已停止公寓楼建设,变更为提供限价商品房(惠民房)或货币安置并给予购房补贴的安置方式。对于此相关事项被申请人(原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常德市财政局、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15年9月3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引导市江北城区征地拆迁对象团购商品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常国土资发〔2015〕19号),该文件第五部分第三条明确规定“实施调节安置。对于没有对应公寓楼安置的征拆项目,不再修建公寓楼安置房。被征地拆迁对象需要实物安置而又不愿选择团购商品房安置的,在已建、在建安置小区中按照就近的原则实行跨区域调节安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常征告字〔2020〕47号);2.《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通知书》(常柳征补通字(2020)第0403号);3.《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补偿清单》;4.《听证通知书》(常自然资听字〔2020〕11号);5.《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常征拆交字〔2020〕56号);6.《陈述、申辩、听证申请书》;7.《申请书》;8.《听证会笔录》;9.《关于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双桥村一组所有居民的农田土地房屋征收情况意见书》;10.《关于柳叶湖双桥一区村民组征地问题》。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2019〕28号)、送达回证、张贴照片;2.《听证申请书》、《听证通知书》(常自然资听字〔2019〕11号)、《听证会笔录》、《听证报告》、授权委托;3.拟征地现状确认书、村组及村组代表出具的说明;4.ZP地块(二)地块建设项目房屋性质认定表;5.《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单》((2020)政国土挂字第11号)、征地红线图;6.《常德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常政征土告字〔2020〕11号)、送达回证、社区公示点的公示照片、网站截图;7.《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常征拆补字〔2020〕9号)、送达回证、社区公示点的公示照片、居民点公示照片、网站截图;8.《常德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单》(常政征补字〔2020〕19号);9.柳叶湖街道双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关于对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回复》、《ZP地块(二)项目征收土地补偿通知书》(常国土征补字(2020)第0501号)、征收土地补偿明细清交单、补偿通知书送达回证、柳叶湖街道办事处专项资金拨款审批单、交付土地补偿费的银行转账凭证;10.柳叶湖征地拆迁所ZP地块(二)建设项目征收住宅房屋调查结果公示表、公示照片;11.柳叶湖征地拆迁所ZP地块(二)建设项目征收住宅房屋复核结果公示表、公示照片;12.柳叶湖征地拆迁所ZP地块(二)建设项目征收住宅房屋第三次公示表、公示照片;13.被拆户的家庭成员户籍卡、房屋权属证明;14.被拆迁房屋所在位置图(红线标准位置)、柳叶湖征地拆迁所ZP地块二建设项目征收住宅房屋调查登记表、房屋结构平面图(分层绘制)及照片;15.关于柳叶湖旅游度假区“ZP地块二”建设项目拆迁户安置资格初审的公告(一)、公示照片;16.与被拆户及家人的三次协商谈话;17.被拆迁户基本情况、《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通知书》(常柳征补通字(2020)第0403号)及补偿清交单、补偿通知书送达回证;18.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征地拆迁所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申请表;19.《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常征拆告字〔2020〕47号)、送达回证;20.听证申请书、《听证通知书》(常自然资听字〔2020〕11号)、听证笔录;21.《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常征拆交字〔2020〕56号)及送达回证;22.关于印发《引导市江北城区征地拆迁对象团购商品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常国土资发〔2015〕19号);23.《关于印发《引导市江北城区征地拆迁对象团购商品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常国土资发〔2015〕19号)。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第六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本次征地经过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批准,常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被申请人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告知了听证等相关权利,相关部门对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和人员安置进行了调查公示且无异议,征地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根据公示结果,征地拆迁部门为申请人户核算了补偿金额并向其送达了补偿通知书。申请人未按照通知要求领取补偿款项,又未在规定期限内交出土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常征拆告字〔2020〕47号),并依申请召开了听证会,充分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保障了申请人的权利,听证程序符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章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申请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常征拆交字〔2020〕56号)程序合法。 依据《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发〔2019〕5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户安置人员认定、安置补助费用计算均上述规定,补偿已依法到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规定房屋拆迁的安置方式有货币安置和公寓式安置两种,由于申请人不接受跨区域调节的公寓安置方式,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货币安置未剥夺申请人进行安置选择的权利。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在做好征地补偿工作的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发〔2019〕5号)第十二条规定:“……征地补偿费应支付给享有被征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10%的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常德市市本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常政办发〔2015〕9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三)集体补助。一次性提取10%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将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到村集体账户,并提取了10%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符合上述规定。申请人对社会保障标准的异议不属于本复议机关复议职责范围。 关于申请人称其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常德市2019年第三十批次建设用地(ZP地块二)项目的审批单及红线图,被申请人未予答复的事项,本复议机关认为:按照行政复议法,一事一复议的原则,该事项不属于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范畴,不属于本次复议审理的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常征拆交字〔2020〕56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