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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驳字〔2020〕第12号

  • 索引号:430S00/2020-04001777
  • 发文日期:2020-11-27 15:11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驳字〔2020〕第12号

申请人:董宏,男,汉族,1956年12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吉庆里小区8号楼北楼703号。

被申请人: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第二办公楼9楼。

法定代表人:冯意刚,局长。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在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手续中强制继承公证的行为违法,以及纠正被申请人强制继承公证的行为。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2020年7月初,申请人委托其妹董玲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房产继承登记手续,该中心以申请人未办理继承公证为由未予办理房产继承登记。2020年8月18日申请人向国家信访局投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董宏信访事项调查情况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书》仍然要求被申请人办理公证的手续。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办理房屋继承登记相关申请材料、未作出申请人所指的强制公证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并非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且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中建议申请人办理“继承公证”系基于保护申请人利益的考虑,建议“继承公证”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其请求。

本复议机关查明:

申请人董宏的父亲董文生是长沙市原南区赤岭路9号9栋第2层203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长房权南私改房字第060905号。2018年2月8日,董文生过世,生前与王心雨(已故)系夫妻关系。2020年7月8日,董文生之女董玲、并受其兄董宏委托到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拟申请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至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董玲对申请登记的材料进行继承公证,并经董玲向工作人员咨询,得知未继承公证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继承的登记手续。 ⠼/span>

2020年8月18日,经申请人向国家信访局投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告知书》。《告知书》提出,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的当事人申请登记依法不再要求强制公证,但仍然建议申请人提交继承公证书,并说明了相关理由:如果申请登记的材料缺少继承公证,书面审查材料较多,核查真伪难度大,工作量大幅增加,会导致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错误登记的风险高,难以保证登记的准确性。

另查明,申请人未提供其已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递交过资料及不动产中心拒收转移登记申请材料的证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行政复议申请书》;2.《告知书》;3.《房屋所有权证》;4.董文生身份证;5.董玲身份证;6.董宏身份证;7.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8.长沙理工大学教工人事档案室出具的《证明》;9.长沙不动产登记中心办事大厅获取的“办理指南”;10.2020年7月8日不动产中心录音及文字整理文件;11.邮政快递单。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行政复议答复书》;2.邮政快递单。

本复议机关认为: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font face="微软雅黑" >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在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手续中强制继承公证的行为违法,实质上是认为被申请人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应由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交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办理。本案中,申请人亲属董玲前往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过咨询。申请人向信访部门进行过信访投诉,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回复建议申请人及亲属提交“继承公证书”办理继承不动产登记业务,并不能证明申请人已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继承登记申请的事实。因此,申请人提起复议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前已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继承登记申请的事实不能成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并非办理因继承取得不动产登记的必经程序和必备资料,不动产登记部门自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本复议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1月27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驳字〔2020〕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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