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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40号

  • 索引号:430S00/2020-04001793
  • 发文日期:2020-11-01 15:19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40号

申请人:彭国新,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住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甘露寺安置小区。

被申请人: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大道877号。

法定代表人:陈爱喜,局长。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9日作出《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常征拆交字2020〕33号),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征地拆迁程序不合法,未向申请人送达《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通知书》及《补偿明细表》;未入户进行房屋调查及设施设备登记;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结果公示表中无房屋权利人的名字;拆迁补偿标准不符合政策规定;无视房屋归属人刘俊、刘潇的合法权益,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常征拆交字〔2020〕33号)。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拆迁程序符合规定,拆迁标准符合规定,拆迁款已足额支付,申请人母亲黄生年与其他子女一同享受拆迁安置,本案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的权利均得到合法保障,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15年1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5)政国土字第154号),批准按相关方案征收常德市常德市武陵区甘露寺社区等社区的集体土地,项目名称为常德市原有线电厂宿舍棚户改造等棚户改造建设用地项目。申请人房屋位于该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2016年3月17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常政征土告字〔2016〕14号),公告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时间、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及面积、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排及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的期限等,该公告于次日送达并张贴在红庙社区。2017年10月30日,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常国土征补字〔2017〕59号),公告了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及补偿、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征地拆迁实施、征地拆迁管理等,并明确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方案待常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该公告于当日送达并在张贴在红庙社区外墙上。期满,被申请人未收到书面听证申请。同年12月11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同意实施原有线电厂宿舍棚户改造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据此,被申请人开始实施征地补偿安置。

案涉房屋建房手续在申请人之父彭成春名下,彭成春现已去世。申请人户在册人口情况为户主黄生年(彭成春之妻)、长子彭国新、次子彭国强、女儿彭国红。2019年3月14日,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武陵区分局发布了经调查核实的《原有线电厂宿舍棚户改造项目建设用地项目拆迁安置资格审查情况的公告》(第十二次),公告了符合安置资格的名单,含彭国红240M2,彭国强240M2,该公告于同日张贴在红庙社区公示栏。申请人已在建设东路项目中享受过原拆安置补偿,不再享有本次安置资格。母亲黄生年与彭国强在本次拆迁中共同享受原拆安置资格。

2017年11月7日,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公布经调查核实的《原有线电厂宿舍棚户改造建设项目地上附着物补偿第三次公示表》载明:黄珍连,红庙15组,房屋拆迁补偿:砖木171.36M2,单价500元/M2,金额85680元,偏杂126.84M2,单价240元/M2,金额30442元;室内设施补偿款87259元,实际补偿金额203381元,该公示表于同日张贴在红庙社区公示栏。

2017年12月1日,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以一次性转账的方式将扣社保资金后的2789117元土地款付至常德市武陵区启明街道财政所财务代理服务中心账上。

2018年12月10日、12月15日、12月19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在黄生年家中进行了三次拆迁工作谈话。被申请人对案涉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现场调查、核查登记及补偿情况、申请人户安置人员资格认定的政策、依据进行了说明与解释,并要求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人均拒绝配合。

2019年8月23日,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工作人员向申请人户留置送达《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通知书》(常征补通字〔2017〕第59号)和《征收房屋及其他设施补偿明细表》,告知申请人户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住户安置补偿、领款时间和地点、法律责任等。其中案涉房屋无住房安置补偿,各项补偿费用合计279057元,包括房屋补偿款:116122元,室内设施打包费87259元,室外设施打包费20000元,经营补偿55676元,搬家费2000元。各项补偿费用现已储存至兴业银行常德分行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安置指挥部相关账户,账号:368220100100081087。

2020年4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户作出《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常征拆告字〔2020〕18号),并告知了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该告知书于当日送达至申请人。4月28日,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5月29日,被申请人召开听证会,向申请人出示了拟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依据和证据,听取其意见,并对案涉房屋是否在征收范围以及该告知书对象是否为刘俊、刘潇等有关问题进行了回答与解释。6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户作出《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常征拆交字〔2020〕33号),并于当日送达至申请人。

另查明,2020年4月8日,常德市武陵区启明街道红庙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黄生年与有线电厂项目公示、公告中黄珍连为同一人的证明。2014年,甘露寺社区部分区域划归红庙社区,案涉房屋在红庙社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身份证明;2.《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常国土征拆告字〔2020〕18号;3.《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常征拆交字〔2020〕33号;4.原有线电厂棚户改造项目房屋及附属设施复核结果公示(原甘露寺社区部分);5.《房屋买卖合同》。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拟征收土地公告》常国土征拟字〔2014〕20号;2.《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5)政国土字第154原有线电厂宿舍棚户改造建设项目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登记表;3.《常德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常政征土告字〔2016〕14号)、送达回证及张贴照片;4.《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常国土征补字〔2017〕59号)、送达回证及张贴照片;5.《关于对常国土征补字(2017)59号公告部分内容更正的公告》及张贴照片;6.红庙社区对(2017)59号文安置补偿公告的回复;7.《常德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单》(常政征土补字〔2017〕56号);8.《原有线电厂宿舍棚户改造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9.《征地土地补偿通知书》(常征补字〔2017〕第59号)及送达回证;10.征地拆迁补偿费付款审批单;11.渤海银行常德分行进账单;12.启明街道红庙社区收款证明;13.《原有线电厂宿舍棚户改造用地项目被拆迁房屋处理意见》;14.《原有线电厂棚户改造项目房屋及附属设施复核结果公示》(原甘露寺社区部分)及张贴照片;15.《原有线电厂宿舍棚户改造项目建设用地项目拆迁安置资格审查情况的公告》(第四次);16.《原有线电厂宿舍棚户改造项目建设用地项目拆迁安置资格审查情况的公告》(第九次)及张贴照片;17.《原有线电厂宿舍棚户改造项目建设用地项目拆迁安置资格审查情况的公告》(第十二次)及张贴照片;18.《原有线电厂宿舍棚户改造建设项目地上附着物补偿第三次公示表》;19.《武陵区征地拆迁所房屋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申请表》;20.《征收房屋及其他设施补偿明细表》及送达回证;21.《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武陵区土地使用权核定征询单及《常德市武陵区宗地图》等房屋原始登记资料;22.彭成春死亡证明;23.黄生年与黄珍连为同一人的证明;24.《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常国土征拆告字〔2020〕18号)及送达回证;25.听证申请书、听证通知书、听证会签到册等;26.《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常征拆交字〔2020〕33号)及送达回证;27.彭国新安置户公寓楼资金结算清单;28.《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发〔2015〕2号;29.《常德市市本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常政办发〔2015〕9号;30.《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常政发〔2013〕6号。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第六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本次征地经过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批准,常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被申请人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告知了听证等相关权利,相关部门对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和人员安置进行了调查公示且无异议,征地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根据公示结果,征地拆迁部门为申请人户核算了补偿金额并向其送达了补偿通知书。申请人未按照通知要求领取补偿款项,又未在规定期限内交出土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地告知书》(常征拆告字〔2020〕18号),并依申请召开了听证会,充分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保障了申请人的权利,听证程序符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章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常征拆交字〔2020〕33号),程序合法。

《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发〔2015〕2号)第二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只享受一次安置”。申请人已享受过一次安置补偿,在本次征拆中不再享受安置资格,彭国红在本次拆迁中已享受原拆安置资格,彭国强与母亲黄生年本次拆迁共同享受原拆安置资格。

《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转让应当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59号文)规定,房屋补偿应补偿给所有者。申请人称,案涉房屋系彭成春开家庭会议给予刘俊、刘潇并留有遗嘱,但申请人在征拆期间仅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房屋买卖合同》,未提供彭成春遗嘱、相关家庭会议资料等证明,亦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刘俊、刘潇不具备安置补偿资格。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户进行安置补偿,符合法律规定。被征收房屋补偿也符合有关规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在做好征地补偿工作的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发〔2015〕2号)第十二条规定:“……征地补偿费应支付给享有被征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10%的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常德市市本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常政办发〔2015〕9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三)集体补助。一次性提取10%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将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到社区账户,并提取了10%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常征拆交字〔2020〕33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11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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