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时福,男,1952年3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西园社区二组。
被申请人: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大道877号。
法定代表人:陈爱喜,局长。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常征拆交字〔2020〕58号)。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征收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提交放弃听证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系造假;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3〕政国土字第220号)已被撤销,被申请人依据已撤销的文件对申请人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常征拆交字〔2020〕58号)错误;房屋补偿金额低于申请人房屋的实际价值,住房安置补偿限货币安置,剥夺了申请人选择安置房的权利;被申请人补偿安置款并未支付到位,违反先补偿后拆迁的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用于经营的住宅部分单独给予了经营损失补偿,违建部分也给予了合理补偿,并无不当,申请人要求一、二楼按照商业地产补偿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合理的补偿安置,申请人拒绝接受,依法应视为对申请人已进行了补偿安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其决定。
复议机关查明:
2013年11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3〕政国土字第2260号),批准常德市武陵区张家台社区土地征收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名称为常德市西园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人房屋位于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穿紫河街道办事处西园社区二组(原常德市武陵区张家台社区七组),在征收红线范围内。2015年2月26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发布《常德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常政征土告字〔2015〕19号),公告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时间、建设项目用地名称、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及面积、征地补偿标准等,并于同日张贴在西园社区公示栏。
2017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发布《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常国土征补字〔2017〕68号),公告了被征收土地的位置、补偿,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征地拆迁实施等,并告知相关权利。其中,房屋拆迁的安置方式采取公寓式安置或货币安置两种安置方式。上述公告于同日张贴在西园社区。12月29日,西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公告回执》,说明对有关征地补偿面积、地类标准无异议。2018年5月11日,常德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了《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017年7月6日,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对申请人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调查。12月20日,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公布《西园社区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项目征地拆迁住宅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公示表(第三次)》,其中申请人房屋砖混(一)面积51.7m2,砖混(二)面积398.2m2,砖木(二)面积118.58m2,偏杂面积47.08m2,钢架棚面积14.52m2,该公示表于次日张贴在西园社区。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异议。
2019年4月2日、4月15日、4月28日,被申请人分别与申请人进行三次拆迁谈话,申请人不接受拆迁房屋补偿,要求以门面换门面,住宅换住宅。三次拆迁谈话笔录申请人均拒签字。
2019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发布了调查核实的《关于西园社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拆迁安置资格审查情况的公告(第八次)》,其中,申请人户具有安置资格的为申请人陈时福及妻子刘春枝,安置面积为240m2。该公告于同日张贴在西园社区。
2019年6月19日,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向申请人发出《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通知书》(常征补通字〔2018〕第24号)并附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明细表,告知申请人户补偿金额、领款时间和地点(武陵区国土局财务室),以及交房腾地的时间。其中领款地点为武陵区国土局财务室,各项补偿费用合计1826046元,包括房屋补偿费384894元,室内外设施补偿费282077元,住房安置货币补贴672000元,住房安置补助费48000元,其他补偿费439075元。上述补偿通知书及明细表于6月20日送达申请人。补偿款现已专户储存。
另, 2018年5月18日,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向西园社区发出《征地土地补偿通知书》(常征补字〔2017〕第68号),告知了土地、青苗及地上附属设施补偿费金额及领款时间和地点等,并附征收土地明细表。5月21日,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将上述补偿通知书及征收土地明细表送达西园社区。5月18日,被申请人向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财政所财务代理服务中心支付张家台社区征收土地补偿款。
2020年6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常征拆告字〔2020〕53号),并告知了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7月10日,被申请人召开听证会,向申请人出示了拟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依据和证据,听取其意见,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解释。8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常征拆交字〔2020〕58号),于次日送达申请人。
查明,常德市江北城区于2015年已停止公寓楼建设,变更为提供限价商品房(惠民房)或货币安置并给予购房补贴的安置方式。对于此相关事项被申请人(原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常德市财政局、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15年9月3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引导市江北城区征地拆迁对象团购商品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常国土资发〔2015〕19号),该文适用于2015年1月1日起,在市江北城市规划区内,按照常政发〔2015〕2号文件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选择实物安置方式且自愿购买商品房的被征地拆迁对象。第二条实施原则规定“(一)群众自愿原则。符合团购商品房安置的被拆迁人,自主决策、自愿申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村民代表大会决议;2.听证告知书;3.自愿放弃对土地征用方案听证的报告;3.《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通知书》(常征补通字〔2018〕第24号)、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明细表;4.《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常征拆交字〔2020〕58号);5.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拟征收土地公告》(常国土拟征字〔2013〕66号)及张贴照片;2.《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3〕政国土字第2260号);3.《常德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常政征土告字〔2015〕19号)及张贴照片;4.西园棚改建设项目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登记表;5.西园社区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项目征地拆迁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结果公示表及张贴照片;6.《西园社区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项目征地拆迁住宅房屋及及附属设施复核结果公示表》及张贴照片;7.《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常国土征补字〔2017〕68号)及张贴照片;8.《西园社区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项目征地拆迁住宅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公示表(第三次)》及张贴照片;9.《公告回执》;10.《常德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单》(常政征土补字〔2018〕24号);11.《征地土地补偿通知书》(常征补字〔2017〕第68号);12.湖南省村民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银行记账单、转账支票存根、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13.西园社区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项目被拆迁房屋处理意见(武陵区征拆所);14.常德市西园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补充公示;15.拆迁谈话;16.“西园社区棚改”项目陈时福的房屋拆迁情况说明;17.《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通知书》(常征补通字〔2018〕第24号)、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明细表;18.《关于西园社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拆迁安置资格审查情况的公告(第七次)》及张贴照片;19.情况说明;20.《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常征拆告字〔2020〕53号);21.《听证通知书》(常自然资听字〔2020〕18号)、听证笔录;22.《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常征拆交字〔2020〕58号);23.《关于印发《引导市江北城区征地拆迁对象团购商品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常国土资发〔2015〕19号)。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本次征地经过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批准,常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被申请人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相关部门对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和人员安置进行了调查公示且无异议。根据公示结果,征地拆迁部门为申请人户核算了补偿金额并向其送达了补偿通知书。申请人未按照通知要求领取补偿款项,又未在规定期限内交出土地,被申请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前予以告知,并举行了听证,被申请人行为程序合法。
对申请人户房屋补偿、安置补助费用计算符合《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发〔2015〕2号)第四章、第五章等有关规定,上述补偿款因申请人拒领已专户储存到位。土地征收补偿款也已补偿到位。被申请人认为补偿安置款未支付到位,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常国土征补字〔2017〕68号)中规定,房屋拆迁的安置方式有货币安置和公寓式安置两种。由于常德市江北城区已停止公寓楼建设,将安置方式变更为提供限价商品房(惠民房)或货币安置并给予购房补贴的安置方式,申请人可自行选择。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剥夺其选择安置的权利,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条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2013)政国土字第2260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系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作出,2015年2月26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常政征土告字〔2015〕19号),启动了相关调查登记等征地实施工作,不属于自动失效批单范围。且(2013)政国土字第2260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的撤销权主体是省人民政府,至本案复议终结时止,现该批单未经省人民政府撤销。对于申请人认为有关批单已失效的主张,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出,有关《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存在造假问题。本复议机关认为,该决议系常德市武陵区张家台社区居民委员会(现西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就《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拟征收土地公告》内容进行讨论并形成的决议,是被申请人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的资料,属于征收前程序事项,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常征拆交字〔2020〕58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