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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53号

  • 索引号:430S00/2020-05003076
  • 发文日期:2020-12-24 15:43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53号

申请人:黄海涛

被申请人: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常自然资公开告知2020〕29号),并责令被申请人保护申请人的人身权、财产权,赔偿申请人损失1800万元。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常自然资公开告知2020〕29号)中称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属于不作为,请求责令履行法定职责,保护申请人的人身权、财产权。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作出《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常自然资公开告知2020〕29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申请人涉嫌滥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要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及赔偿1800万损失的请求与本案无关联,且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0年11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1.建设省道S224线裁弯取直‘拓宽工程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征地手续情况、土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等方案;3.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审批)文件;4.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用地面积、补偿标准;5.发布拟征地公告;6.征询村民意见;7.实地调查与登记;8.拟定一书四方案;9.张贴征地公告;10.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1.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2.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3.实施征地以及土地交付。”11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1月17日,被申请人在常德市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和数字档案管理系统以关键词“省道S224”、“S224”进行检索,未检索到相关信息,作出《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常自然资公开告知2020〕29号),告知申请人未检索到其申请公开的“建设省道S224线裁弯取直‘拓宽工程项目批准文件”等13项信息。上述告知书于11月22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行政复议申请书、营业执照;2.《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常自然资公开告知2020〕29号);3.黄海涛关于赔偿请求的说明。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收文处理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常德市征地信息公开平台检索截图、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数字档案管理系统检索情况截图;3.《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常自然资公开告知2020〕29号)及邮寄单。

本复议机关认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常自然资公开告知2020〕29号),并邮寄送达至申请人,程序合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3项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未发现上述信息,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除第2项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信息外,被申请人告知行为符合上述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2项申请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被申请人已经告知不存在该信息,但未告知申请人相关理由,也未告知申请人向颁发该证的行政机关申请公开。被申请人行为不完全符合该项规定。

申请人的赔偿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所称财产损失与本次信息公开不存在因果关系,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等规定,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要求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属于本案复议范围,本复议机关亦不予支持。

《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被复议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正确,且不损害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但在事实认定、引用依据、证据提交方面有轻微错误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驳回复议申请或者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决定,但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对被申请人予以指正。鉴于13项申请信息中12项公开符合规定,第2项公开部分不符合规定,本复议机关已经如上述予以指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常自然资公开告知2020〕29号),对申请人其他申请事项不予支持。同时,应当指出,被申请人应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2月24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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