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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1〕第4号

  • 索引号:430S00/2021-01000033
  • 发文日期:2021-01-22 16:24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1〕第4号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1〕第4

申请人:姚燕红

被申请人: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益资规公开告知〔2020〕48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与被申请人提供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2〕政国土字第2062号)无关联;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且由被申请人制作保存,被申请人以查找不到为由不予公开无事实依据;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益资规公开告知〔2020〕48号)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财产权、监督权,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该告知书。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益资规公开告知〔2020〕48号)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内容合法,请求依法维持该告知书。

复议机关查明:

2020年6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位于益阳市江家坪四组康雅医院第一期75.86亩国有土地,项目:青少年活动中心、益阳市一比一电脑城、农威葆春液生产基地的:1.《湖南省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审批单》;2.征收红线图、征收土地公告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3.《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4.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发放情况的具体明细;5.土地征收补助费用发放情况的具体明细;6.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发放情况的具体明细;7.房屋拆迁补助费用发放情况的具体明细。”7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益资规公开告知〔2020〕19号),申请人不服该告知书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10月12日,益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益府复决字〔2020〕28号),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益资规公开告知〔2020〕19号),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10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决定书。

11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答复期限延长20个工作日,11月17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12月10日,被申请人在相关档案中分别以申请人所述“康雅医院“75.86亩“青少年活动中心 “益阳市一比一电脑城 “农威葆春液生产基地等五个关键词进行检索,没有查询到同时满足5个检索词的信息,但检索到“湖南康雅医院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补偿资料。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益资规公开告知〔2020〕48号)并附信息公开检索情况说明,告知申请人如下情况:一、关于第1项至第5项申请,仅检索到“湖南康雅医院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补偿资料,其中,第1项为重复申请,已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答复;第2项中征收红线图、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为重复申请,已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答复,征收土地公告提供复印件给申请人;第3至5项为重复申请,已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答复。已告知的均不予重复处理。二、第6、7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负责公开的行政机关为益阳市高新区管委会,并告知了联系方式,同时,提供被申请人查询到的“康雅医院房屋拆迁补偿公示表”复印件。12月11日,上述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2014年6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姚燕红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已提供关于“康雅医院”的征收土地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明细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补偿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于村务公开内容,请与江家坪村资管会联系。2014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姚燕红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告知了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征拆处查阅其申请的关于“湖南益阳康雅医院”项目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征地红线图。2019年4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益资规公开告知〔2019〕05号),公开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2)政国土字第2062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益资规公开告知(2020)48号)。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益资规公开告知〔2020〕19号);3.《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益府复决字〔2020〕28号);4.《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5.《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益资规公开告知〔2020〕48号)、信息公开检索情况说明、检索截图;6.《关于姚燕红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7.《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益资规公开告知〔2019〕05号);8.《征地拆迁公告》(益政征字〔2013〕第019号)。

本复议机关认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益资规公开告知〔2020〕48号),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检索情况及前期告知情况,对申请人7项申请分别予以告知,符合前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益资规公开告知〔2020〕48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月22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1〕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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