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1〕第8号
- 索引号:430S00/2021-01000054
- 发文日期:2021-01-29 16:50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1〕第8号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1〕第8号
申请人:张金华
被申请人: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0〕159号)。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提供的涉及青年路项目的(2013)政国土字第1155号审批单的征地范围不包括新华村,不是申请人需要的信息。申请人请求撤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0〕159号)。
被申请人辩称:
不存在申请人申请的青年路一标段工程项目规划用地审批单。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对申请信息的特征描述,提供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3〕政国土字第1155号)。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0〕159号)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程序合法,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0年10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2012年涉及申请人所在的新华村花园村民组的青年路一标段的工程项目规划用地审批单。10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在报批项目资料存放登记台账检索“青年路”关键词,检索到《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3〕政国土字第1155号)。11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0〕159号),提供上述审批单复印件一份。该告知书于11月16日邮寄给申请人。
《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3〕政国土字第1155号)所批准的被用地单位无申请人所在村集体新华村。
10月15日,申请人还就涉及青年路征地审批信息向被申请人提出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0〕160号)提供了涉及新华村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3)政国土字第1744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59号);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3.《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0〕159号);4.《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3〕政国土字第1155号);5.《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0〕160号);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60号)。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物流凭证(邮寄单号:1117103192237);3.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邮寄单(邮寄单号:1060039811634);4.《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0〕159号);5.报批项目资料存放登记台账;6.《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3〕政国土字第1155号);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11430300MB1D454486)。
本复议机关认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以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公开了政府信息,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供涉及申请人所在村集体的审批单(〔2013〕政国土字第1744号),反而提供了不涉及申请人所属村集体的审批单(〔2013〕政国土字第1155号),未履行准确公开义务,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鉴于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0〕160号)已提供涉及新华村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3〕政国土字第174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0〕159号)违法,不再要求重做公开。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