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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湘自资复驳字〔2021〕第2号

  • 索引号:430S00/2021-02007476
  • 发文日期:2021-02-19 15:00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湘自资复驳字〔2021〕第2号

湘自资复驳字〔2021〕第2号

申请人:李八政

被申请人: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被申请人拟定《永州市2015年第四批次用地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听取申请人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还要求责令被申请人组织实施该补偿安置方案。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拟定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补偿费笼统,没有安置补偿,没有地上青苗补偿,没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被申请人未按征地方案实施补偿安置申请人及家人,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严格依据批准文件和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拟定《永州市2015年第四批次用地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发布《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通告》并张贴,内容及程序均合法;被申请人严格按照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补偿,未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16年1月1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发《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6)政国土字第64号),批准永州市2015年第四批次用地项目,被用地单位为永州市冷水滩区岚角山镇保方寺村、岚角山村、阳甸村、中间庙村。2016年2月19日,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永州市2015年第四批次用地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2016年3月3日,被申请人发布《关于永州市2015年第四批次用地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通告》。后一通告载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在通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单位,向永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对征地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在通告后10个工作日之内,应当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经协调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申请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协调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裁决机关申请。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以及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同日,被申请人将上述通告发布在其门户网站,并于2016年4月6日将上述通告张贴在冷水滩区岚角山镇阳甸村三庙社区公示栏。公示期满,被申请人未收到相关听证申请,也未将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报永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2018年8月2日,永州市国土资源局冷水滩区分局与申请人所在的冷水滩区岚角山街道办事处三庙社区新三口头组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书》,被征收土地蔬菜田7.28亩、补偿金额608025.6元,道路0.24亩、补偿金额12528元,建筑用地0.79亩、补偿金额41238元,合计补偿661791.6元。2019年1月22日,冷水滩区岚角山街道办事处三庙社区新三口头组组织成员签订《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协议书》,将该组多次征收土地补偿款项予以分配,其中,申请人被征收土地1亩,涉及人口5人,补偿款188822元。除申请人及另外2人外,其他被征地户均已签订并领取补偿款。申请人补偿款现储存在冷水滩区岚角山街道办事处待保管资金专户。

另查明:2016年,因建制村合并和建制村改社区,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将阳甸村、中间庙村合并为三庙社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行政复议申请书;2.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关于永州市2015年第四批次用地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3.关于永州市2015年第四批次用地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通告、网站公示截图;4.关于征地补偿款的情况说明;5.《证明》及签字照片、身份证明;6.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冷水滩区部分街道区划调整的批复、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关于岚角山街道部分建制村合并调整的批复、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岚角山街道部分建制村改为社区的批复;7.征收土地协议书、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协议书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被申请人按照《关于永州市2013年第一批次用地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通告》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工作。2018年8月2日,永州市国土资源局冷水滩区分局与申请人所在的冷水滩区岚角山街道办事处三庙社区新三口头组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书》。2019年1月22日,该新三口头组组织成员签订《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协议书》,申请人拒不签字,并拒绝领取补偿款,直到2020年11月23日才提出第二项复议申请。该项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该法立法目的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该法第六条进一步明确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类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条,被申请人发布《永州市2015年第四批次用地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听取申请人意见、向永州市人民政府报批的行为,系被申请人为开展征收安置补偿工作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性质的过程性行为;申请人未按相关通告要求及时提出听证申请,或者提出协调、裁决申请,应当视为申请人对《永州市2015年第四批次用地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无异议。申请人该一项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第六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和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2月19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湘自资复驳字〔2021〕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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