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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湘自资复驳字〔2021〕第3号

  • 索引号:430S00/2021-02007478
  • 发文日期:2021-02-24 15:02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湘自资复驳字〔2021〕第3号

湘自资复驳字〔2021〕第3号

申请人:周毅

被申请人: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被申请人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39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购买的房屋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之前已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建设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也依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符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39号)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继续给申请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复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本复议机关查明:

申请人房屋位于冷水滩区凤凰园凤凰北路D栋706,权利人为周祥胜、欧阳运荣、申请人共同共有,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710011076、710011075、710011077,登记时间为2010年9月29日。该房屋所在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为永州市凤凰园天地实业有限公司,其证号为永(冷)国有(2008)第217号-1、-2,性质为国有出让综合用地。经查,申请人房屋所在单元房屋主体部分超出规划用地红线,因永州市凤凰园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未到相关部门补办超规用地审批手续而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分户手续。

本复议机关于2021年1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其向被申请人提交过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相关证据、被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的相关证据以及其他申请人认为需要补充的材料。1月20日,本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但其未提供其已向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递交过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及不动产中心拒收其办理申请材料的相关证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行政复议申请书;2.房屋所有权证(710011076、710011075、710011077);3.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周兰信访事项的回复意见;4.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周兰信访事项的调查回复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提交上述资料。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依规给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未提交其曾经向被申请人提交上述申请登记资料的相关证据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2月24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湘自资复驳字〔2021〕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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