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湘自资复驳字〔2021〕第4号
- 索引号:430S00/2021-02007479
- 发文日期:2021-02-26 15:04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湘自资复驳字〔2021〕第4号
湘自资复驳字〔2021〕第4号
申请人:岳阳市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岳资规强决字〔2020〕第3002号)。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进行过处理,再次处罚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被申请人违背了相关职能部门做出的行政承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背已调查核实的事实,系违法处罚,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辩称: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合法;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述无事实依据。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1年1月6日,申请人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岳资规强决字〔2020〕第3002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已受理。1月25日,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岳资规强决字〔2020〕第3002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行政复议申请书;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岳阳市房产面积测绘报告书;4.关于“港岳豪庭”项目规划建设情况的调查报告;5.港岳豪庭建设内容的说明;6.关于“港岳豪庭”小区业主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书;7.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限期拆除决定书;8.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行政复议答复书;2.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岳政复答字〔2020〕第3号)。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先后向岳阳市人民政府及本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且岳阳市人民政府先收到并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