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自然资复决字〔2021〕第12号
申请人:梁定
申请人:黄孟伯
申请人:陈海南
被申请人: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10048XXGK)违法。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提供的《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供应(方案)签报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无政府印章,未达到规范生效文书条件。《审批单》关键签字被遮挡,无法辨认签字人员、级别、部门等信息。已提供的《审批单》是内部文书,对外无法律效力。原国土局领导与长沙市政府领导于同日签字审批,审批国有土地供应程序不合法。“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复文件”是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2007000089)生效法定条件,被申请人掩盖真实信息,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10048XXGK)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1年1月26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梁定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2007000089)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复文件”。2021年2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10048XXGK),提供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供应(方案)签报审批单给申请人梁定。同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告知书寄送给申请人。
另查明,《依申请信息公开受理表》、《依申请信息公开受理通知书》、《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等材料列明的申请人均为梁定,无黄孟伯、陈海南的名称或签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10048XXGK);2.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供应(方案)签报审批单(受理编号:20051226068);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2007000089);4.身份证件。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申请信息公开受理表》(20210048XXGK);2.《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申请信息公开受理通知书》;3.《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10048XXGK);4.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供应(方案)签报审批单(受理编号:20051226068);5.信息公开告知书邮寄单(快递单号:1007374709935)。
本复议机关认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法定时间内作出并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提供了相应的信息材料,被申请人的告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被申请人经检索,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2007000089)长沙市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仅有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供应(方案)签报审批单(受理编号:20051226068),被申请人以该审批单作为公开材料符合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供应(方案)签报审批单》上被隐去的签名属于内部事务信息,被申请人未公开签名行为符合上述规定。
案涉土地供应(方案)审批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无关,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查,无证据表明申请人黄孟伯、陈海南参与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过程,黄孟伯、陈海南与案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无利害关系,非适格行政复议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10048XXGK)。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