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自然资复决字〔2021〕第15号
申请人:梁定
被申请人: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10079XXGK)违法。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要点)通知书》字迹模糊不清。被申请人无2011年长机地块、2014年长机地块(地块八、地块九)招拍挂出让相关信息不合理,被申请人不提供上述信息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公开了相关规划设计要点,规划指标等内容字迹清楚、可辨认。2011年、2014年招拍挂出让成交台账中无长沙机床长机地块八、地块九的招拍挂出让交易信息。申请人提出,2011年长机地块、2014年长机地块:地块八、地块九已于2007年与其余地块一并挂牌出让。经查,2007年挂牌出让编号为〔2007〕挂001号,相关出让信息已应申请人要求,于2021年1月4日、2月24日、3月15日予以公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10079XXGK)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1年2月23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1.《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须知》〔2007〕挂001号第四项第二款第3点的土地使用权挂牌地块规划设计要点即长机土地开发项目设计规划;2.2011年长机地块、2014年长机地块八、地块九招牌挂相关资料(特别是开发计划、所有人报价单)。”3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10079XXGK),提供《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要点)通知书》(〔2007〕挂001号),并告知未查到2011年长机地块、2014年长机地块(地块八、地块九)的招拍挂出让相关信息资料。3月16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告知书寄送给申请人。
另查明,2021年1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告知书》(编号:20200684XXGK),向申请人公开了成交确认书、付款交地与员工安置协议、竞得人报价单、《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须知》(〔2007〕挂001号)。2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告知书》(编号:20210048XXGK),向申请人公开了长沙市人民政府土地供应(方案)签报审批单。上述信息包含申请人所需地块八、地块九挂牌出让的开发计划、所有人报价单等信息。
被申请人公开的相关资料清晰程度不影响辨认。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10079XXGK);2.《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要点)通知书》;3.《2011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结果》检索截图;4.《2014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结果》检索截图;5.《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申请信息公开受理表》((2021)第79号);6.《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长发改〔2014〕250号);7.长沙市2014年主城区拟实施的旧城改造项目计划表;8.身份证件。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申请信息公开受理表》((2021)第79号);2.《依申请信息公开受理通知书》;3.《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10079XXGK)、附件材料及邮寄送达凭证;4.《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须知》(〔2007〕挂001号);5《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00684XXGK);6.《2011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结果》检索截图;7.《2014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结果》检索截图。
本复议机关认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法定时间内作出并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提供了相应的信息材料,被申请人的告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关于第一项申请,被申请人提供了包含土地使用权挂牌地块规划设计要点的《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要点)通知书》,且字迹可以辨认,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六)项规定:“……(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关于第二项申请,被申请人经不完全检索,直接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而实际已在此前公开工作中予以告知,不符合前述规定。
鉴于被申请人已公开申请人第二项申请信息,未侵害申请人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10079XXGK)第一项告知,确认第二项告知违法,但无须重作。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