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自然资复驳字〔2021〕第6号
申请人:李春福
申请人:李八政
被申请人: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2009年7月28日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违法。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李春福房屋位于(1994)政国土字第203号审批单范围内,2009年7月28日被申请人收购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市土地储备中心与永州蓝天实业公司、永州威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永州景新美语学校签订了《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并经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收储程序合法;申请人与土地收购行为无利害关系,故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1999年10月,冷水滩蓝天实业总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永(冷)国用(1999)字第598号)。2003年7月,永州市威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永(冷)国用(2003)字第清查00302号)。2003年8月,永州市景新美语学校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永(冷)国用(2003)字第00305号)。
2009年7月12日,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原永州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的《关于蓝天实业有限公司土地用于建设市烟草公司卷烟配送中心有关问题的请示》,同意收购蓝天实业有限公司(原名蓝天实业总公司)土地用于建设市烟草公司卷烟配送中心。2009年7月28日,被申请人永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永州威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永州市景新美语学校、永州市蓝天实业总公司签订《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收购冷水滩区岚角山镇阳甸村零陵大道旁土地189.4169亩。2009年8月4日,被申请人土地储备中心提交《中心城市土地储备入库送审表》,进行土地入库报批。2009年8月20日,永州市人民政府同意该入库申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2.《湖南省人民政府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审批单》((1994)政国土字第203号)、红线图;3.李春福冷水滩市个人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请示(报告)公文处理笺、关于蓝天实业有限公司土地用于建设市烟草公司卷烟配送中心有关问题的请示;2.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3.中心城市土地储备入库送审表;4.国有土地使用证。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第十三条规定:“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或地方法规规定的机构批准确认。完成收购程序后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申请人所称土地已于1994年被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申请人不是被申请人收购的涉案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与被申请人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故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