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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驳字〔2021〕第7号

  • 索引号:430S00/2021-04009089
  • 发文日期:2021-05-11 09:47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驳字〔2021〕第7号

湘自然资复驳字〔2021〕第7

申请人:彭清华

被申请人: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1.彭清华2012年所签署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约定的安置房项目所在位置、占用土地的土地类别;2.该地块规划图纸、选址意见书、该安置房项目的建设工程批复文件,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招投标文件、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审批材料、该地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审批材料、该地块整体规划图纸及施工方案、施工图;3.彭清华身份证地址对应土地区域当前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批复文件。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给予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因客观原因不能在法定的答复期内予以答复,故向申请人短信送达了《延长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期限告知书》。后被申请人制作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17号)并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已依法作出答复。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124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以纸质形式公开下列信息:1.彭清华2012年所签署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约定的安置房项目所在位置、占用土地的土地类别;2.该地块规划图纸、选址意见书、该安置房项目的建设工程批复文件,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招投标文件、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审批材料、该地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审批材料、该地块整体规划图纸及施工方案、施工图;3.彭清华身份证地址对应土地区域当前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批复文件。25日,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3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短信送达《延长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期限告知书》。312日,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出了上述复议请求。

3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17号)。412日申请人不服该告知,向本复议机关提起另一项复议申请,要求撤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本复议机关已受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行政复议申请书》2份;2.身份证;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其快递单;4.阅卷和听证申请书;5.授权委托书;6.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所函;7.律师执业资格证。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延长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期限告知书》及内部审批复印件;3.手机短信截图;4.《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17号)审批单及邮寄照片;5.《娄底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2011年修改(城市规划区范围)图纸》;6.《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娄底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2011年修改)>的批复》;7.《娄底市征地拆迁处<关于彭清华信息公开的回复>》;8.《关于娄底市市区征地拆迁(征收补偿)、控违拆违、安置职责调整和机构设置的通知》(娄编〔20125号)。

本复议机关认为:

《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同一申请人以基本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同一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再重复受理。”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及时答复行为申请复议,并在本案受理期间又对该政府信息告知行为内容不服申请复议,属于重复申请。本复议机关将在2021412日受理的关于申请撤销该政府信息的复议案件中对涉及程序内容一并审查。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511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驳字〔2021〕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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