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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驳字〔2021〕第8号

  • 索引号:430S00/2021-04009095
  • 发文日期:2021-05-14 09:51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驳字〔2021〕第8号

湘自然资复驳字〔2021〕第8

申请人:吴一平

被申请人: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的征收行为违法。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未经鉴定程序就将申请人益房权证赫字第00046622号房屋确定为危房并拆除;被申请人发布《关于依法收回益阳华农有限公司益国用(95)字第11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通知》(益国土资(地产)字〔2008〕第19号)之前,未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权属调查登记并公布;被申请人征收未发布公告也未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未明确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被申请人违法征收,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权,申请人房屋已无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请求复议机关确认其征收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辩称:

案涉土地的使用权人并非申请人,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通知被申请人无需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益房权证赫字第00046622号房屋的拆除重建工作系由益阳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施,被申请人并未实施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为;被申请人不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的主体。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益阳华农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位于益阳市赫山区金银山街道桥南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为该公司(以下简称“益阳华农公司”),证号为益国用(95)字第1101号。申请人系湖南省博力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以该综合楼第二层商业门面(证号为益房权证赫字第00046622号)用于公司出资,并将该门面产权人变更登记为湖南省博力科技有限公司。

2006915日,益阳华农公司综合楼发生火灾,涉案房屋被烧毁。2007119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宣告湖南益阳华农公司破产还债。2008522日,益阳华农公司破产清算组向原益阳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关于申请依法收回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请求报告》,请求依法收回其名下登记的土地(土地证号:益国用(95)字第1101号)使用权。200886日,原益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依法收回益阳华农有限公司益国用(95)字第11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通知》(益国土资(地产)字〔2008〕第19号)决定,依法收回益国用(95)字第1101号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0061010日,益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华农商贸城“9.15”火灾事故善后处理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益府阅〔200644号),会议同意拆除火损建筑残留部分并原址重建(扩建)并明确益阳华农公司为火损建筑重建(扩建)责任主体。2008114日,益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华农商贸城灾后重建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益府阅〔20088号),明确益阳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华农商贸城灾后重建业主。(益府阅〔200644号)和(益府阅〔200657号)文件中明确的益阳华农公司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由益阳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继。

另查明,2002111日,申请人与湖南省博力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股东签订《协议书》,约定申请人退出湖南省博力科技有限公司,并将申请人用于出资的案涉房屋退还申请人。但是该房屋至今未完成过户事宜,申请人也未办理退出公司变更登记。2021319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湘0903民初3349号)确认:登记在湖南省博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权证号为益房权证赫字第00046622号的房屋,因灭失产生的追偿权由申请人向案外人行使,所获得的权益归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湘0903民初3349号)、房屋产权情况、协议书等;2.《关于依法收回益阳华农有限公司益国用(95)字第11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通知》(益国土资(地产)字〔2008〕第19号);3.《关于华农商贸城“9.15”火灾事故善后处理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益府阅〔200644号);4.《关于华农商贸城灾后重建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益府阅〔200657号);5.《关于华农商贸城灾后重建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益府阅〔20088号);6.地籍调查表;7.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益阳华农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9.15”火灾扑救报告。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关于申请依法收回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请求报告;2.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3.《关于依法收回益阳华农有限公司益国用(95)字第11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通知》(益国土资(地产)字〔2008〕第19号);4.《关于华农商贸城“9.15”火灾事故善后处理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益府阅〔200644号);5.《关于华农商贸城灾后重建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益府阅〔20088号);6.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表。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被申请人《关于依法收回益阳华农有限公司益国用(95)字第11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通知》(益国土资(地产)字〔2008〕第19号)针对益国用(95)字第1101号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并非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也非相关门面的所有权人。申请人并非上述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不具备相应的行政复议申请主体资格。

《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被申请人并非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单位。依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益府阅〔200644号、益府阅〔20088号文件,益阳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灾后拆除重建主体。被申请人并非认定危房并拆除主体。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非相关复议请求适格的被申请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514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驳字〔2021〕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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