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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驳字〔2021〕第9号

  • 索引号:430S00/2021-04009098
  • 发文日期:2021-05-17 09:57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驳字〔2021〕第9号

湘自然资复驳字〔2021〕第9

申请人:益阳市鑫浩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查处申请人举报的舒怡苏和益阳天峰文武学校非法占地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进行查处。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202139日出具的《举报事项受理情况告知书》中称的“重复举报”不属实,申请人此次举报事项之前未举报过,被申请人以此为由推卸责任,且申请人是该举报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被申请人对舒怡苏和益阳天峰文武学校非法占地不依法查处系不作为,请求确认违法。

被申请人辩称: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已移送至资阳区自然资源局处理,被申请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资阳区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作出了情况调查报告并邮寄给了申请人。申请人提出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012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舒怡苏非法占用、转让数百亩农用地涉嫌违法犯罪,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包庇、渎职失察、徇私枉法的举报》,举报:1.舒怡苏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南丰村非法占用耕地建设南丰生态园;2.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益阳市资阳中学并转让,牟取暴利。舒怡苏作为益阳天峰文武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以“租”“借”土地使用权方式建设益阳市资阳中学,并以益阳天峰文武学校名义与益阳三农房地产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约定转让益阳市资阳中学资产。

2021118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举报。121日,被申请人下发《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核查土地违法问题线索的通知》,将该举报件转交资阳区自然资源局,并告知该局:“申请人举报事项一属重复举报,已回复办理情况,不再受理,请你局关注案件进展,按相关规定整改、结案。举报事项二请你局核查,于2021317日前将调查结果回复当事人并抄报市局。”

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一系多次重复举报,不再受理。关于举报事项二,根据违法线索属地核查、管辖原则,已转资阳区自然资源局办理,并要求其2021317日前将调查办理情况予以告知。上述告知书于2021122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2021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对舒怡苏和原益阳市资阳中学非法占用土地以及相关部门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犯罪行为的举报》,举报舒怡苏及其任法定代表人的益阳天峰文武学校非法占用并非法倒卖农用地。舒怡苏和益阳天峰文武学校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益阳市资阳中学,益阳天峰文武学校与三农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将益阳市资阳中学的全部资产转让给三农公司,舒怡苏和益阳天峰文武学校是以资产转让形式将非法占用的土地倒卖给三农公司,已构成犯罪。资阳区迎风桥镇和黄花仑村相关负责人员也违反法律,亦应追究刑事责任。20213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上述举报,并将其作为相关补充材料转交给资阳区自然资源局。20213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举报事项系重复举报,同时告知申请人此次举报提供的补充资料,被申请人已转交给资阳区自然资源局,并将上述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2021315日,资阳区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舒怡苏非法占用、转让数百亩农用地涉嫌违法犯罪,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包庇、渎职失察、徇私枉法的调查情况报告》,将申请人举报事项调查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上述情况报告于2021317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对舒怡苏和原益阳市资阳中学非法占用土地以及相关部门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犯罪行为的举报;2.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益阳鑫浩实业有限公司举报事项受理情况告知书。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对舒怡苏和原益阳市资阳中学非法占用土地以及相关部门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犯罪行为的举报、资产转让合同;2.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益阳鑫浩实业有限公司举报事项受理情况告知书及邮寄单、补充材料转交截图;3.关于舒怡苏非法占用、转让数百亩农用地涉嫌违法犯罪,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包庇、渎职失察、徇私枉法的举报;4.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核查土地违法问题线索的通知5.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益阳市鑫浩实业有限公司举报事项受理与转办情况的告知、邮寄单;6.关于舒怡苏非法占用、转让数百亩农用地涉嫌违法犯罪,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包庇、渎职失察、徇私枉法的调查情况报告、邮寄单。

本复议机关认为: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土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不立案的,应当将原因告知有关单位或者举报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20201231日的举报后,根据属地管辖将该举报事项转办至资阳区自然资源局进行调查处理,且将转办情况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202131日举报后,将其作为前次举报的补充材料转资阳区自然资源局,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转办及告知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申请人202131日举报事项与前一次举报事项二均涉及舒怡苏及其任法定代表人的益阳天峰文武学校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益阳市资阳中学并非法倒卖,被申请人认定为重复举报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517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驳字〔2021〕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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