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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驳字〔2021〕第10号

  • 索引号:430S00/2021-04009101
  • 发文日期:2021-06-01 09:59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驳字〔2021〕第10号

湘自然资复驳字〔2021〕第10

申请人:彭清华

被申请人: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查处非法占地行为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查处职责。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20212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对位于“罗家路与南龙街交叉口东北角”地块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并给予书面回复。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给予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立即进行了内部审批,对申请人反应的问题启动调查核实程序,因申请人反映的地块不明确且事情复杂,被申请人多方调取相关资料及现场勘察,耗费大量时间。后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提供的违法线索进行核查,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129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查处违法行为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对位于“罗家路与南龙街交叉口东北角”地块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并给予书面回复。210日,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412日,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出了上述复议请求。

42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直接送达了《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彭清华反映“罗家路与南龙街交叉口东北角地块存在非法占地”问题的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书》”)。423日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复议机关提起另一项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答复意见书》,本复议机关已受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行政复议申请书》;2.身份证;3.《查处违法行为申请书》及其快递单;4.《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5、《委托安置意向协议书》;6、《娄土网告字〔202007号成交公示》;7、照片;8、阅卷和听证申请书。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查处违法行为申请书》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2.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变更报批表;3.《关于罗家路东侧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变更的批复;》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6.《不动产转让合同》、《资产划转协议》;7.《答复意见书》;8.送达材料;9.2019)湘13行终148号行政判决书。

本复议机关认为:

《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同一申请人以基本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同一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再重复受理。”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及时答复行为申请复议,并在本案受理期间又对该查处非法占地答复行为内容不服申请复议,属于重复申请。本复议机关将在2021423日受理的关于申请撤销该《答复意见书》的复议案件中对涉及程序内容一并审查。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61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驳字〔2021〕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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