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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1〕第16号

  • 索引号:430S00/2021-04009104
  • 发文日期:2021-04-29 10:03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1〕第16号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1〕第16

申请人:曾文生

被申请人: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1.申请人2012年所签署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约定的安置房项目所在位置、占用土地的土地类别及建设的开发商名称;2.该安置房地块规划图纸、选址意见书、该安置房项目的建设工程批复文件、该安置房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招投标文件、该安置房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审批材料、该安置房地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审批材料、该安置房地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审批材料、该安置房地块整体规划图纸及施工方案、施工图;3.申请人身份证地址对应土地区域当前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批复文件。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给予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因客观原因不能在法定的答复期内予以答复,故向申请人短信送达了《延长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期限告知书》。后被申请人制作了《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18号)并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已依法作出答复。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124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以纸质形式公开下列信息:1.申请人2012年所签署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约定的安置房项目所在位置、占用土地的土地类别及建设的开发商名称;2.该安置房地块规划图纸、选址意见书、该安置房项目的建设工程批复文件、该安置房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招投标文件、该安置房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审批材料、该安置房地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审批材料、该安置房地块整体规划图纸及施工方案、施工图;3.申请人身份证地址对应土地区域当前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批复文件。25日,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3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短信送达《延长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期限告知书》。

3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18号),公开了申请人第一项中安置房项目所在位置、土地类别以及能显示建设单位名称的资料;第二项中安置房地块规划图纸、选址意见书、安置房项目的建设工程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整体规划图纸;第三项申请中的案涉土地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批复文件。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项中安置房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经检索不存在;《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审批材料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材料属于过程性信息;施工方案、施工图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并告知理由及相关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行政复议申请书》;2.身份证;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其快递单;4.阅卷和听证申请书。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延长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期限告知书》及内部审批复印件;3.手机短信截图;4.《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18号)审批单及邮寄照片;5.2012年建设项目拆迁安置布点规划》(安置布点规划图);6.《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2012028号);7.《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娄底市江溪城市棚户区安置小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娄底市江溪城市棚户区小区总平面规划图》;10.《娄底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2011年修改(城市规划区范围)图纸》;1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娄底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2011年修改)>的批复》;12.检索信息截图。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25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15日向申请人短信送达延期告知书,319日向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告知书。被申请人作出延期告知书及书面答复时间已超过法定期限,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和时间;”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第一项信息公开申请,向申请人告知了项目所在位置及土地类别,在公开资料中,有能显示案涉项目建设单位名称的资料;针对第三项申请公开了案涉土地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批复文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第一项、第三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的公开,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案涉安置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项目施工方案、施工图不属于被申请人保存、制作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针对不动产登记资料及不属于其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进行了告知,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第二项信息公开申请中的安置房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告知经检索不存在,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在档案管理系统中以“江溪城市棚户区小区”关键词进行检索不存在的证明材料,本复议机关予以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审批材料中的政府信息不完全属于过程性信息,行政机关应区分对待。本案中,针对申请人在第二项请求中要求公开安置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审批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审批材料,被申请人认为审批材料属于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仅公开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1.确认被申请人超期告知政府信息行为违法。

2.撤销被申请人《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18号)第二项关于审批材料不予公开部分,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3.维持被申请人《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18号)第一、三项及第二项中除审批材料之外的部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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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1〕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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