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自然资复决字〔2021〕第17号
申请人:株洲市湘江粉丝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株资规限腾〔2020〕5号),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及相关的《限期腾地告知书》、《补偿告知书》、《补偿款领取通知书》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被申请人未准确认定申请人法律主体性质,申请人是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股份制企业,株政发〔2017〕5号文件未涵盖申请人特殊情形。申请人所属土地的用途、土地产值显著不同于集体土地上的农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实际情况进行补偿。株政发〔2017〕5号文件补偿依据不符合申请人实际经营情况。即便是按照株政发〔2017〕5号文件,被申请人计算补偿行为也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形。计算补偿过程中认定“违章建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计算补偿过程中没有计算设备补偿、人员安置等费用。
被申请人辩称:
案涉征地拆迁项目系依法依规进行,程序合法。申请人持有的权证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其房屋补偿应当适用株洲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22日公布的《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株政发〔2017〕5号)。案涉房屋补偿款已通知申请人领取,申请人经限期腾地告知后,仍拒绝腾地,被申请人系依法作出《限期腾地(补偿)决定书》。被申请人作出案涉《限期腾地(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18年3月28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8〕政国土挂字第7号)批准,株洲市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天元区群丰镇白莲社区集体土地,作为株洲市可编程控制器及变频器研发生产基地项目(增减挂钩)建设用地。6月25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株土征〔2018〕023号),公告了批准机关、文号、用途、时间、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征地位置、征收土地面积及类别、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事项。申请人被征收房屋编号125#,位于征地红线范围内。同日,被申请人发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收土地公告》以及征地红线图、征地审批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已于2018年6月29日张贴在红线范围征收房屋处,持续时间达3天以上。6月29日,被申请人将《听证告知书》(株国土资听告字〔2018〕第87号)送达给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白莲社区并在申请人房屋处进行了张贴。7月24日,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同意按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同日,被申请人发布并张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株国土征安〔2018〕060号)公告了被征收土地单位及位置、征地补偿标准及青苗(生产)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面积、类别、征地补偿费用、征收房屋补偿标准、建筑总数量及涉及被拆迁人口、安置途径、支付方式等事项。
2020年1月8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公示《可编程控制器及变频器研发生产基地项目红线范围内征地拆迁房屋产权信息公示第三榜(第七批)》。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反馈。3月27日,群丰镇人民政府等拆迁相关部门公示《可编程控制器及变频器研发生产基地项目(白莲社区)门店、企业公示第三榜(算账榜)第三批》。4月13日,株洲市天元区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作出《补偿告知书》并附补偿明细表,该《告知书》于4月17日直接送达给申请人,但申请人拒绝签收。6月9日,应申请人提出的复核申请,被申请人作出《征地拆迁补偿复核意见书》,载明:第三榜的各类面积,经计算核实无误,与《补偿告知书》的各项补偿一致。6月15日,群丰镇征地拆迁指挥部对申请人作出《补偿款领取通知书》。同日,《征地拆迁补偿复核意见书》和《补偿款领取通知书》直接送达给了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收且未按通知要求领取补偿款项。9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限期腾地告知书》,9月29日,被申请人将《限期腾地告知书》公证送达至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家中,申请人拒绝签收。11月6日,被申请人将《听证通知书》公证送达至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家中。11月13日,被申请人召开听证会,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攀及代理人谭程凯等参加,对限期腾地适用依据、土地性质认定、计算补偿过程中违章建筑的认定、设备补偿和人员安置费用计算等问题的异议,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进行了解释。12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限期腾地(补偿)决定书》(株资规限腾〔2020〕5号)。12月31日,被申请人将《限期腾地(补偿)决定书》公证送达至申请人办公楼。
同时查明:2008年9月10日,申请人取得案涉地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总用地面积15862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476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985平方米。2011年12月,株洲市人民政府颁发了该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株集用〔2011〕第A003号),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
2018年项目征收土地时,被申请人对125#房屋进行了实际调查,确认房屋占地面积共7873.32平方米,建筑面积共10737.35平方米,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王攀签字认可。《红线范围内征地拆迁房屋产权信息公示第三榜(第七批)》公示确认了申请人房屋上述实丈建筑面积,并明确其中合法建筑面积为5985平方米,违补建筑总面积2927.21平方米,违章建筑面积1825.14平方米。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人民政府曾于3月24日对申请人两处违建建筑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后因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被撤销。
《门店、企业公示第三榜(算账榜)第三批》公示补偿总金额6393564元,其中停产停业补助280800元涉及从业人数27人;地面设施补偿590176元;电力增容补偿105213元;企业生产用房(不含办公和生活用房)涉及生产设备搬迁的给予搬迁补助,按生产用房补偿总额的5%、有重型设备的另行增加2%计算为882387元;集体或集体股份制企业的合法房屋增加补偿,按住房房屋征收标准增加50%计算为4534988元。《补偿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房屋各项补偿费用共25426522元。除上述已公示的企业、门店补偿费,还包括违章建筑自拆补助653514元,按期签字、搬家腾地奖3564884元,房屋装修费(生产用房不计算装修费)1451456元,房屋拆迁补偿13363104元。《限期腾地(补偿)决定书》(株资规限腾〔2020〕5号)认定,申请人编号125#的房屋总建筑面积10737.35m2,扣除按期签字、搬家腾地奖励金后,申请人房屋的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共计21861638元。
2019年11月16日,受天元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委托,区征地协调中心第一书记就株洲市湘江粉丝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征收补偿问题,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2021年4月29日,天元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出具《湘江粉丝厂专题会议纪要》,明确经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决定,125#申请人房屋补偿方案参照株政发〔2017〕5号文件对集体或集体股份制企业的合法房屋补偿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株政发〔2017〕5号文件未涵盖部分,可以引入评估机制,评估结果做为算账参考依据,以个案审核结果为补偿依据。该决定已通过市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个案工作小组审核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备案。
另查明,2008年8月18日,申请人与群丰镇白莲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书》,约定协议双方合作兴办“株洲市湘江粉丝有限责任公司”,采用股份制合作方式。9月1日,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白莲村村民委员会与申请人代表黄菊华等签订《股东转让协议》,约定群丰镇白莲村村民委员会将其拥有的株洲市湘江粉丝有限责任公司一百万的出资额转让给申请人,其对应的股东权利随之转让。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元区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184480976W)表明,申请人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攀,成立日期为1999年6月4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
1.对《限期腾地告知书》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书;2.《补偿告知书》;3.《补偿款领取通知书(送达联)》;4.《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株天政复字第3号;5.《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株天群丰镇限拆决字〔2020〕第(002)号);6.《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株天群丰镇强决字〔2020〕第(002)号);7.《集体土地使用证》(株集用〔2011〕第A003号);8.《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184480976W);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0.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1.株洲市拆迁房屋各项补偿(助)表;12.《限期腾地(补偿)决定书》(株资规限腾〔2020〕5号);13.合作兴办株洲市湘江粉丝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书》;14.《股东转让协议》。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
1.《集体土地使用证》(株集用〔2011〕第A003号);2.《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8〕政国土挂字第7号);3.《征收土地公告》(株土征〔2018〕023号)、张贴说明和照片;4.《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张贴说明和照片;5.《听证告知书》(株国土资听告字〔2018〕第87号)和送达回证;6.《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株国土征安〔2018〕060号)和张贴照片;7.《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7.房屋调查表、房屋调查现场复核情况说明、房屋平面图及相关照片;8.《可编程控制器及变频器研发生产基地项目红线范围内征地拆迁房屋产权信息公示第三榜(第七批)》和张贴照片;9.《关于对株洲市可编程控制器及变频器研发生产基地项目王攀户下达<补偿告知书>的申请》;10.《可编程控制器及变频器研发生产基地项目(白莲社区)门店、企业公示第三榜(算账榜)第三批》和张贴照片;11.补偿告知书、株洲市拆迁房屋各项补偿(助)表、送达回证和送达照片;12.《征地拆迁补偿复核意见书》、送达回证和照片;13.《补偿款领取通知书(送达联)》、送达回证和照片;14.《限期腾地告知书》、公证书(〔2020〕湘株国证内字第13600号)、送达回证和公证送达照片;15.《听证通知书》(株资规听字〔2020〕第13号)、公证书(〔2021〕湘株国证内字第474号)和送达回证;16.申请人听证意见和听证笔录;17.《限期腾地(补偿)决定书》(株资规限腾〔2020〕5号)、公证书(〔2021〕湘株国证内字第535号);18.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17〕5号);19.株洲市征拆征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实施细则》的批复意见(株征办函〔2017〕29号);20.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资金拨付申请表;21.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湘财通字〔2019〕NO.05959434);22.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23.可编程控制器及变频器研发生产基地项目(增减挂钩)征地报批相关材料;2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株规用〔2008〕0087号)和附件《总平面图规划及竖向设计图》;25.合作兴办株洲市湘江粉丝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书》;26.《关于天元区可编程控制器及变频器研发生产基地项目个案申报的审核意见》(株个案审〔2021〕1号);27.《株洲市可编程控制器及变频器研发生产基地项目二期(企业房屋部分)征地拆迁概算》;28.《征地拆迁个案处理申报表》;29.《湘江粉丝厂专题会议纪要》;30.《株洲市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个案审核工作小组关于天元区可编程控制器及变频器研发生产基地项目个案申报的审核意见》(株个案审〔2021〕3号)。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对实施土地征收做出明确规定。本次征地拆迁项目实施土地征收已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批准,株洲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被申请人发布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告知了听证等相关权利,相关部门对人员安置和拆迁房屋产权信息进行了三榜公示且无异议。根据公示结果,征地拆迁部门为申请人核算了补偿金额并向其送达了补偿通知书。申请人未按照通知要求领取补偿款项,又未在规定期限内交出土地,被申请人作出限期腾地决定前予以告知,并举行了听证,充分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被申请人征地程序合法。
《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株政发〔2017〕5号)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申请人所持土地使用证为集体土地使用证,相关征收补偿工作应适用株政发〔2017〕5号规定。
《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拆项目实施中涉及政策未明确的或者政策未覆盖的个案问题,实行县市区长负责的集体研究决策机制,共同研究制定处理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备案。”申请人系集体土地上的非集体或集体股份制企业,属于政策未覆盖的个案问题。经区长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策,申请人房屋补偿方案参照株政发〔2017〕5号文件对集体或集体股份制企业的合法房屋补偿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株政发〔2017〕5号文件未涵盖部分,引入评估机制。处理方案已通过个案审核并报送被申请人和株洲市财政局备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补偿方案,符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2019年已召开专题会议,于复议案件受理后补充会议纪要相关证据材料属程序瑕疵,不影响申请人的实质权益。
《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补偿:(一)对集体或集体股份制企业的合法房屋,按住宅房屋征收标准增加50%补偿,不再另行安排重建或给予其他安置。1.企业生产用房(不含办公楼和生活用房)涉及生产设备搬迁需拆卸、安装调试的,按生产用房补偿总额的5%给予搬迁补助;有重型设备的,另行增加2%。……”申请人125#房屋系企业生产用房,并非住宅房屋,被申请人已按住宅房屋征收标准增加50%补偿,且已给申请人企业生产用房(不含办公楼和生活用房)涉及生产设备搬迁需拆卸、安装调试的生产用房补偿总额5%和重型设备2%的搬迁补助。根据上述规定,应当不再另行安排重建或给予其他安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房屋补偿事实认定清楚,计算准确。申请人称没有计算设备补偿等其他费用,没有事实依据。
《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规划、国土等部门按下列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合法性鉴定,并予以张榜公示,其合法性认定以公示结果为准。……(四)具有其它有效建房审批手续的房屋,按其审批面积进行认定。对房屋合法性鉴定结果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应当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核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予以认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三)被鉴定为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关于执行<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六)款规定:“对于只有土地使用证,无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属于历史上一次性建成的房屋,其建筑层数最多按三层认定,超过三层的按违法违章建筑处理(房屋第三层按违补认定)。”本案中,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株天政复字第3号)仅对群丰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作出裁判,未对违章建筑面积性质进行认定。被申请人根据实际测量面积和申请人所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总平面图规划及竖向设计图》认定的合法面积进行计算,认定违章建筑面积数据准确。该房屋合法性认定结果已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房屋违章建筑面积认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株政发〔2017〕5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补偿:(一)对集体或集体股份制企业的合法房屋,按住宅房屋征收标准增加50%补偿,不再另行安排重建或给予其他安置。……2.因征地拆迁造成企业停产停业损失的,按拟征地公告发布时企业实有职工数月工资总额的4倍发放停产停业补偿,在职职工人数原则上依据劳动合同备案、工资发放表、企业财务报表及税务部门代扣所得税等情况确定。对停产停业人数的确认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人社、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申请人被拆迁房屋属于非住宅房屋,不适用株政发〔2017〕5号政策中有关住宅类房屋安置人员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对从业人员进行停产停业补助,符合上述规定。申请人称未给予人员安置补偿与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株资规限腾〔2020〕5号《限期腾地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