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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资复决字〔2021〕第18号

  • 索引号:430S00/2021-04009119
  • 发文日期:2021-05-10 10:24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资复决字〔2021〕第18号

湘自资复决字〔2021〕第18

申请人:李志忠

被申请人: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邵自资公开告知〔202112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系被申请人在履职过程中所获取信息,应当全部公开,但是被申请人仅提供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与该项目相关的规划审批文件包括以上两证的附图及附件等材料均未提供;如果存在所需信息笼统不明的情况,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要求申请人补正;被申请人作出的《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邵自资公开告知〔202112号)未告知申请人救济权利及途径,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作出《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邵自资公开告知〔202112号)内容准确合法、程序合法;红线图等材料仅是规划审批文件的附件,在申请人没有明确要求公开审批文件的附件情况下,被申请人没有主动进行公开的义务;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中未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系程序瑕疵,并非程序违法。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1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邵阳市房地产置业开发公司在邵阳市复兴巷房屋旧改项目相关规划审批文件。

2021224日,被申请人作出《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邵自资公开告知〔202112号),告知申请人项目名称为大祥坪东侧青云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单位为邵阳市房地产置业开发公司,并向申请人提供了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该告知书未载明申请人的权利救济途径。425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告知书及材料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20203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置业公司在邵阳市复兴巷的房屋旧改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以及附件名称等详细资料。42日,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邵自资公开告知〔202122号)并提供了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建设用地红线图、建筑红线图、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同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告知书及资料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邵自资公开告知〔202112号);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事项转办单;2.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邵自资公开告知〔202112号)、邮寄信息;3.关于邵阳市房地产置业开发公司邵阳市复兴巷棚改项目信息公开申请书;4.李志忠信息公开申请表;5.《信息公开告知书》(邵自资公开告知〔202122号)、邮寄单;6.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建设用地红线图、建筑红线图、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本复议机关认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邵自资公开告知〔202112号)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办理时限符合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邵阳市复兴巷房屋旧改项目的相关规划审批文件,未明确要求公开规划审批文件的附件材料,被申请人提供了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上述规定。另,被申请人已在202142日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邵自资公开告知〔202122号)中将案涉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及附件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提供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及附件等材料违反法律规定,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提出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邵自资公开告知〔202112号)未告知救济途径问题。该行为未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产生影响,不影响告知行为本身的合法性,系程序瑕疵被申请人应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进。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

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邵自资公开告知〔20211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510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资复决字〔2021〕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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