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自然资复决字〔2021〕第19号
申请人:涟源市白马镇松柏石料厂
被申请人: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娄自然资罚字〔2021〕3号)。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由于政策原因未能给申请人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故申请人越界开采是政策原因造成;申请人负债累累,无法支付罚款,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娄自然资罚字〔2021〕3号)。
被申请人辩称:
申请人超深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对此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越界开采并非政策多变原因造成,系申请人主观故意导致,申请人以无法支付罚款为由要求撤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16年1月5日,原涟源市国土资源局给申请人发放《采矿许可证》(证号:C431382201101713004118),有效期限为2016年1月5日至2020年1月5日,矿区范围由6个拐点圈定,开采深度为350米至300米标高。2017年12月25日,原涟源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人作出《划定矿权范围批复》(〔2017〕0012号),拟定矿区范围由7个拐点圈定,开采深度由350米至300米标高,矿区范围预留期限为0.5年,2018年5月25日前未办理相应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的,该矿区范围不予预留。2018年8月,涟源市开展采石行业专项整顿,暂停采石企业相关手续的办理。
2020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经上级交办,对申请人涉嫌越界采矿进行立案查处。2020年10月21日,湖南省工程勘察院受被申请人委托,对涟源市白马镇松柏石料厂进行实地检测和测量后出具《2020年涟源市白马镇松柏石料厂越深越界监督检查报告》,确认申请人矿山存在越界开采现象,超深越界开采量为63623t。2020年11月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接受调查通知书》,要求申请人相关人员到被申请人相关处室接受调查、询问。同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涉嫌越界采矿案相关事项对申请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调查发现,申请人自2018年9月起,在2、3拐点坐标连线矿界以东批准矿区范围外剥离盖山土,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31日(其中2020年1月至3月因新冠疫情停止生产)擅自在矿区东面已剥离盖山土的区域越界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2020年11月13日,涟源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关于层状石灰岩原矿石出厂平均单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2020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娄自然资听告字〔2020〕34号),告知申请人由于其越界开采,被申请人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了被申请人拟作出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申请人依法享有听证等权利。上述告知书于同日送达申请人。12月31日,被申请人召开听证会,被申请人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释并提出了处理建议,并制作了听证笔录。2021年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娄自然资罚字〔2021〕3号),1.责令申请人停止开采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10780元;3.并处罚款人民币122156元。上述决定书于同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娄自然资罚字〔2021〕3号);2.听证会理由陈述;3.划定矿权范围批复;4.全市采(碎)石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纪要。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采矿许可证》(证号:C431382201101713004118);2.关于延长甲级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公告;3.立案呈批表、执法证件;4.2020年涟源市白马镇松柏石料厂越深越界监督检查报告、检定证书、附图;5.委托书、证明;6.接受调查通知书;7.询问笔录;8.关于层状石灰岩原矿石出厂平均单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9.《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娄自然资听告字〔2020〕34号)、送达回证;10.听证申请、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听证笔录;11.《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娄自然资罚字〔2021〕3号)及送达回证。
本复议机关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超深越界采矿事宜进行立案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对申请人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委托了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对超深越界开采量和价格进行了鉴定和认定。并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听证等权利。后被申请人依申请举行了听证会,充分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与申辩,在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后,作出《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娄自然资罚字〔2021〕3号),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实行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采矿权人必须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不得超深越界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被申请人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机构对申请人矿区进行测量,确认申请人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采矿,并委托资质机构进行了价格认证,被申请人据此作出没收申请人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20%罚款等决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等规定,采矿必须获得许可登记,且应当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开采。原涟源市国土资源局虽然作出《划定矿权范围批复》,将申请人矿区范围由6个拐点圈定扩大到7个拐点圈定,但是要求申请人在2018年5月25日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逾期办理的,划定的矿区范围不予预留。申请人未于截止日期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应承担相应后果。2018年8月,涟源市开展采石行业专项整治,暂停办理采石企业的相关手续,未对申请人办理矿区范围变更登记造成影响。申请人认为其越界采矿是由政策多变造成,与事实不符,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另,申请人以无法支付罚款为由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娄自然资罚字〔2021〕3号)无法律依据,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娄自然资罚字〔2021〕3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