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自然资复决字〔2021〕第20号
申请人:彭清华
被申请人: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17号)(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区政府申请公开于法无据,构成拒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且被申请人未履行补正告知义务,存在漏项、答非所问的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所申请公开的事项进行了区分处理:对属于自身职责可以公开的,进行了公开;对不属于被申请人应当公开的,明确告知了解决方式。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适当,符合法律规定。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1年2月4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称其在娄底市娄星区大科街道办事处南垅居委会泉水组十组享有合法宅基地并依法建房,后该房屋被征收但安置房至今未兑现。申请人近期得知安置房建设预留地块——罗家路与南龙街交叉口东北角地块被违法卖给开发商建房,为了核实该安置房地块建设项目的合法性,要求被申请人以纸质形式公开下列信息:1.彭清华2012年所签署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约定的安置房项目所在位置、占用土地的土地类别;2.该地块规划图纸、选址意见书、该安置房项目的建设工程批复文件,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招投标文件、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审批材料、该地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审批材料、该地块整体规划图纸及施工方案、施工图;3.彭清华身份证地址对应土地区域当前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批复文件。2月5日,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3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短信送达《延长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期限告知书》。
3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公开了第三项申请中的案涉土地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批复文件。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一项申请内容,根据《关于娄底市市区征地拆迁(征收补偿)、控违拆违、安置职责调整和机构设置的通知》的规定,娄底市人民政府已将娄底市征地拆迁处集体土地上征拆安置部分职能委托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履行,故第一项申请内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并告知理由及相关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第二项申请内容需申请人提供具体项目名称,方能进行有关公开。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行政复议申请书》2份;2.身份证;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其快递单;4.阅卷和听证申请书;5.授权委托书;6.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所函;7.律师执业资格证。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延长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期限告知书》及内部审批复印件;3.手机短信截图;4.《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17号)审批单及邮寄照片;5.《娄底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2011年修改(城市规划区范围)图纸》;6.《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娄底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2011年修改)>的批复》;7.《娄底市征地拆迁处<关于彭清华信息公开的回复>》;8.《关于娄底市市区征地拆迁(征收补偿)、控违拆违、安置职责调整和机构设置的通知》(娄编〔2012〕5号)。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月15日向申请人短信送达延期告知书,3月19日向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告知书。被申请人作出延期告知书及书面答复时间均已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已提供征收地块信息及安置房地块信息,要求公开的项目所在位置、占用土地的土地类别等信息属于被申请人信息公开职责,被申请人应进行关键词检索,并根据检索结果,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相应答复。被申请人仅根据娄底市征地拆迁等职责调整,直接认定第一项申请内容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并由此认定第二项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人无法补正,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和时间;……”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第三项申请公开了案涉土地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批复文件,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1. 确认被申请人超期告知政府信息行为违法。
2. 撤销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的第一、二项,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3. 维持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的第三项。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