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自然资复决字〔2021〕第22号
申请人:胡建清
被申请人: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14号),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予以公开。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公开其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14号),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予以公开。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作出《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14号)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1年2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娄底市2003年第一批次和第二批次在仙人桥村所征收土地的申请人户数据。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申请后,在其拆迁文档中,以“胡建清”、“2003年第一批次”“2003年第二批次”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均未查找到申请人户数据资料。2021年3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14号),告知申请人经检索未发现娄底市2003年第一批次和第二批次在仙人桥村所征收土地的申请人户数据有关资料。2021年3月5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行政复议申请书;2.《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14号)。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娄底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2.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收文处理笺;3.关于胡建清信息公开的回复、检索截图;4.《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14号)、邮寄单。
本复议机关认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14号)并邮寄送达至申请人,程序合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使用多个关键词进行了充分检索后,未查找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且在告知书中告知了申请人上述情况。被申请人作出《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14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
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14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