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自资复决字〔2021〕第24号
申请人:李国保
被申请人: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限期拆除决定书》(岳资规决字〔2021〕第4006号)。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作出的《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限期拆除决定书》(岳资规决字〔2021〕第4006号)认定申请人建设时间为2009年6月、建筑面积为2160m2有误,认定申请人擅自动工建设缺乏依据;申请人仓库并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情形,申请人建设时案涉区域不属于规划区,不存在违反规划许可,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全面调查、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权利,被申请人也未认真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和合理诉求,听证主体有误、违背听证程序,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在违法行为发生两年内未发现并立案查处,被申请人超过处罚时效期间对申请人进行处罚,系滥用职权行为;申请人系响应招商引资政策,通过投资建设,盘活农村废弃荒地,美化环境,并非违法目的,不应由申请人独自承担损失;被申请人仓库即使拆除也应当给予补偿,不能以罚代征,不能损害百姓利益;被申请人复议期限未满就实施强拆,随意执法。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限期拆除决定书》(岳资规决字〔2021〕第4006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行为合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了讯问笔录,对仓储厂房进行了调查,举行了听证等,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申请人提出其仓储并非“必须拆除的情形”不成立;申请人违反城乡规划事实始终存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决定并非超过追诉时效。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0年11月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有关违法建设问题进行调查,并对申请人儿子李思全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询问笔录上载明,2009年其父在租赁及转让土地上与六人合伙动工建设“仓储厂房”项目,建设该仓库项目未办理过相关手续。申请人仓库位于现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木里港管理处新华社区。
2020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动工建设“仓库房”项目予以立案查处。2020年12月1日,岳阳市大地测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受被申请人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委托,对罗家坡污水处理厂周边违建仓库进行测量,并出具罗家坡污水处理厂周边违建仓库图,其上显示申请人仓库建筑面积为2160m2。
2020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岳资规告字〔2021〕第110026号):申请人在未经规划许可情况下,擅自动工建设“仓储厂房”项目,建筑面积2160m2,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申请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天之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仓储厂房”项目。还告知了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20年11月24日,上述告知书留置送达申请人。
2020年12月9日,被申请人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告知申请人。2020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申请人进行了陈述、申辩和质证,被申请人进行了答辩,并出示了作出处罚的相关证据。在听证会结束后,被申请人制作了听证笔录,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均已在听证笔录签字。
2021年2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限期拆除决定书》(岳资规决字〔2021〕第4006号),其上载明,2009年6月,申请人在未经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动工建设的“仓储厂房”项目,占地面积2160m2,总建筑面积2160m2,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责令申请人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天之内自行拆除其违法建设。同日,上述决定书留置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2010年2月2日,岳阳市原康王乡新华村卫星组与申请人签订《土地租用协议》,将15亩土地租给申请人。2010年11月28日,岳阳市原康王乡新华村朱王组与申请人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将朱王组3亩荒山土地转让给申请人。
据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华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申请人仓库所在地为排水用地。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限期拆除决定书》(岳资规决字〔2021〕第4006号)。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询问笔录;2.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3.《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岳资规告字〔2021〕第110026号)、送达回证;4.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5.《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限期拆除决定书》(岳资规决字〔2021〕第4006号)、送达回证;7.授权委托书、罗家坡污水处理厂周边违建仓库图;8.土地租用协议;9.土地转让协议;10.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华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图。
本复议机关认为: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的;……”据《岳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年-2030年)》及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华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申请人建设“仓储厂房”项目用地位于城市规划内,且该项目用地为排水用地,不属于仓储用地。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其上建设“仓储厂房”项目,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且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被申请人作出《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限期拆除决定书》(岳资规决字〔2021〕第4006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认定其建设时间及面积有误、建设区域不属于规划区范围与事实不符,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违法建设进行立案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包括进行相关询问,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对申请人违法建设面积进行了测量认定。并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岳资规告字〔2021〕第110026号),告知了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听证等权利。后被申请人依申请举行了听证会,出示了作出处罚的相关证据,充分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与申辩,依法制作了听证笔录,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均已在听证笔录签字。被申请人作出《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限期拆除决定书》(岳资规决字〔2021〕第4006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等规定,符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等规定,程序合法。
关于追诉时效。《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2〕20号)规定,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因其带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应当认定其行为有继续状态,应当自纠正违法行为之日起计算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建设行为未超过追诉时效。
申请人称其建设“仓储厂房”项目系响应招商引资政策,通过投资建设,盘活农村废弃荒地,美化环境,并非违法目的,不应由申请人独自承担损失,被申请人应当给予补偿。本复议机关认为,该项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复议期限未满就实施强拆系另一行政行为,不属于本次复议范围,本复议机关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限期拆除决定书》(岳资规决字〔2021〕第4006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