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自然资复告字〔2021〕第31号
蔡万志:
你对宁远县人民政府征收五里桥村土地未给农民安置费、基本生活费、养老金等不服向本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本机关追查宁远县人民政府借办垃圾处理场名义征收集体土地的行为、裁决宁远县人民政府划给被征地农民安置地每人60平方米、裁决宁远县人民政府发给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530元、裁决宁远县人民政府给被征地农民发放养老金每人每月1918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你复议申请书中所列的被申请人“永州市人民政府市委书记严华、宁远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主要负责人肖质彬、宁远县桐山街道办事处征收土地直接负责人于文敬”非行政机关,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告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