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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驳字〔2021〕第11号

  • 索引号:430S00/2021-06002937
  • 发文日期:2021-06-25 17:15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驳字〔2021〕第11号

申请人:李业政

被申请人: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常征拆交字〔2021〕7号),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持有的是《国有土地使用证》,被申请人征收公告征收的是集体土地,被申请人征收申请人房屋所在土地没有法律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5)政国土字第476号)国有建设用地为零且无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相关内容,未授权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被申请人未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给予申请人补偿。被申请人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撤销申请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道理。国法函〔2005〕36号文件为行政解释性文件,其公布日期为2005年3月4日,用新实施的行政解释文件撤销实施前颁证行为明显不当。未判定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否有效之前就否定申请人合法权益,利用行政强制手段达到降低补偿标准不合理。

根据《关于<请求处理“违法拆违”的安置问题的报告>的回复》,申请人的房屋在红线外未涉及拆迁。给予申请人房屋的补偿金额远低于与申请人房屋毗邻的万达广场商圈房屋。申请人房屋不在学校运行主要位置,无拆房必要。

被申请人辩称:

案涉征地拆迁项目系依法依规进行,征收补偿程序合法。案涉房屋所占土地仍属于集体土地而非国有土地,虽申请人曾办理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但该证书属于集体土地未经征收直接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规定,国土部门为未经征收的集体土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申请人房屋位于沙港小学的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和征收红线范围内。申请人要求其房屋参照周边国有土地上商品房的价格进行补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考虑到申请人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信赖利益保护,曾以书面告知申请人可自行选择适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或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并告知放弃选择的,被申请人将按照《常德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拆迁补偿安置。2020年12月22日,李业权拒绝选择。申请人房屋与万达广场房价不具可比性。补偿方案已依法确定了货币和公寓楼的安置方式,可以充分保障申请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权益不受损。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依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复议机关查明

被申请人依法征收申请人户房屋所在土地,因申请人拒绝拆迁补偿,拒绝交地,2021年2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并送达《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常征拆交字〔2021〕7号)。2021年4月9日,申请人不服《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向本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决定书。

本厅受理复议申请后,申请人同意拆迁补偿安置并与武陵区征地拆迁所于2021年5月21日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该协议明确补偿申请人户1432662元,申请人应在2021年6月10日向武陵区征地拆迁所交房腾地。6月4日,常德市武陵区自然资源局向申请人账户支付房屋拆迁及附属设施补偿款1432662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

1.《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常征拆交字〔2021〕7号);2.身份证明;3.《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5)政国土字第476号)。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

1.《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常征拆交字〔2021〕7号)及送达回证;2.《拆迁安置补偿协议》;3.补偿款进账单(回单);4.《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5)政国土字第476号)。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被申请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其下属机构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与申请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当视为双方通过再次协商,以协议方式替代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现申请人已领取补偿款,因《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不再执行,故其内容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申请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6月25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驳字〔2021〕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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