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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资复决字〔2021〕第27号

  • 索引号:430S00/2021-06002944
  • 发文日期:2021-06-20 17:18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资复决字〔2021〕第27号

申请人:彭清华

被申请人: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彭清华反映“罗家路与南垅街交叉口东北角地块存在非法占地”问题的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职查处并书面答复。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湘13行终148号)(以下简称“《行政判决书》”)以及《委托安置意向协议书》已明确申请人的安置房建设地点为案涉地块,该地块变更土地性质,确属违法行为;原娄底市住建局关于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实施货币安置的规定对申请人不应适用;被申请人具有非法占地行为的查处权,却仅依据娄底市政府的变更用地性质的批准及出让土地和开发商获取了产权证即认定不存在非法占地行为,未考虑市政府违反省政府的用地批准行为是否有效,其是否有权直接变更土地性质。被申请人未充分履行职责。

被申请人辩称: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查处违法行为申请书》属于不影响其权益的举报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针对申请人提供的违法用地线索,被申请人已履行调查职责并书面告知被答复人调查结果;本案所涉及的地块的土地性质已经依法由拆迁安置用地用途变更为商住用地,现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开展建设活动,不存在非法占地行为。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1年2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查处违法行为申请书》,要求依法查处非法占用“罗家路与南龙街交叉口东北角”土地行为,并给予书面回复。2月10日,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4月2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直接送达了《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彭清华反映“罗家路与南龙街交叉口东北角地块存在非法占地”问题的答复意见书》,书面告知申请人:罗家路与南垅街交叉口东北角地块即原娄底市南垅城市棚户区小区建设项目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将该土地变性为商住用地,并在市公共交易平台挂牌出让。娄底市鹏辉置业有限公司、娄底晟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罗家路与南龙街交叉口东北角该地块土地使用权。2020年9月,上述两家公司注册成立新公司娄底市兴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将该宗土地不动产登记在名下,不动产权证号:湘(2020)娄底市不动产权第0015906号。故娄底市兴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位于罗家路与南龙街交叉口东北角宗地,土地权属清晰、来源合法。

另查明,2019年12月27日,娄底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提交《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变更报批表》,经被申请人及市政府领导审批将案涉地块使用性质由拆迁安置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2020年1月10日,被申请人出具《关于罗家路东侧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变更的批复》同意变更该土地性质。2020年8月26日,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娄土网告字202007号成交公示》对该地块挂牌出让成交进行公示。9月7日,被申请人与娄底市鹏辉置业有限公司、娄底晟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0月10日,被申请人与娄底市鹏辉置业有限公司、娄底晟泰置业有限公司联合新成立的公司:娄底市兴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将该土地相关权利义务转至娄底市兴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0月28日,娄底市兴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娄底市鹏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不动产转让合同》、《资产划转协议》将该土地转至娄底市鹏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

申请人与娄底市儿童医院签订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委托安置意向协议书》中未明确安置小区修建地块。《行政判决书》中亦未明确安置小区修建地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身份证;2.《查处违法行为申请书》及其快递单;3.《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4、《委托安置意向协议书》;5、《娄土网告字202007号成交公示》;6、照片;7、《阅卷和听证申请书》。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查处违法行为申请书》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2.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变更报批表;3.《关于罗家路东侧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变更的批复;》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6.《不动产转让合同》、《资产划转协议》;7.送达材料;8.《行政判决书》;9.(2013)政国土字366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

本复议机关认为:

《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期限,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经立案机关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查处违法行为申请书》,4月21日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答复意见书》。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时间已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本案中,娄底市鹏辉置业有限公司、娄底晟泰置业有限公司竞争取得罗家路与南垅街交叉口东北角地块使用权,并与被申请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娄底市鹏辉置业有限公司、娄底晟泰置业有限公司联合新成立了新公司娄底市兴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被申请人与娄底市兴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并将该宗土地不动产公登记在其名下。故娄底市兴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案涉土地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存在非法占地问题。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称《行政判决书》已明确申请人的安置房建设地点为案涉地块;申请人还提出,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实施货币安置方式”的政策不适用于申请人房屋安置、娄底市人民政府无权批准变更案涉土地性质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超期答复行为违法。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6月20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资复决字〔2021〕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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