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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资复决字〔2021〕第29号

  • 索引号:430S00/2021-08022841
  • 发文日期:2021-06-30 08:46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资复决字〔2021〕第29号

湘自资复决字〔2021〕第29

申请人:彭清华

被申请人: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35号)(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安置房建设预留地块为罗家路与南垅街交叉口东北角地块(以下简称安置地块)。无论是何种类别的土地,必然存在一种土地类别,被申请人称安置地块“土地类别”不存在。被申请人称安置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招投标文件等政府信息不存在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系根据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提供的信息,在内部系统中检索后得出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结论。经检索后未查询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安置房项目所在位置、土地类别等信息,也不存在该安置房项目规划图纸、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批复文件等一系列资料。经被申请人调查,申请人于2012年签署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并未确定安置房所在位置,其安置地块也非申请人所指“罗家路与南垅街交叉口东北角地块”。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安置房地块的施工方案、施工图非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向申请人提供了可能掌握该信息的政府机关及联系电话。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事实认定清楚,内容适当,符合法律规定。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123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以纸质形式公开下列信息:1.彭清华2012年所签署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约定的安置房项目所在位置、占用土地的土地类别;2.安置房建设预留地块——罗家路与南垅街交叉口东北角地块的规划图纸、选址意见书、该安置房项目的建设工程批复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审批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审批材料、整体规划图纸及施工方案、施工图。31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17号)。412日,申请人不服前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本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514日,本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湘自然资复决字〔2021〕第20号),撤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17号)中的第一、二项,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524日,被申请人在相关系统中以“彭清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作出并寄送《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35号),向申请人提供《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告知:经检索,不存在彭清华2012年所签署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约定的安置房项目所在位置、占用土地的土地类别;不存在该地块安置房项目规划图纸、选址意见书、该安置房项目的建设工程批复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审批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审批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审批材料和整体规划图纸等信息。安置房地块施工方案、施工图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内容,申请人应向市住建局申请公开并告知理由和联系方式。

另查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未确定安置房所在地块。被申请人于2021420日作出的《关于彭清华反映“罗家路与南垅街交叉口东北角地块存在非法占地”问题的答复意见书》中已明确,罗家路与南垅街交叉口东北角地块已开发建设,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等信息。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身份证;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第35);4.《行政复议决定书》(湘自然资复决字〔2021〕第20号);5.《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6.《关于彭清华反映“罗家路与南垅街交叉口东北角地块存在非法占地”问题的答复意见书》;7.《关于罗家路东侧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变更的批复》。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第35)及邮寄单;2.检索截图;3.《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法定时间内作出并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其答复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仅以“彭清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检索词设置不合理。被申请人未尽到合理检索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进一步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第35),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630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资复决字〔2021〕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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