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务公开>政策法规>以案释法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资复决字〔2021〕第33号

  • 索引号:430S00/2021-08022847
  • 发文日期:2021-07-13 08:56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资复决字〔2021〕第33号

湘自资复决字〔2021〕第33

申请人:梁定

申请人:黄孟伯

被申请人: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编号:20210215XXGK)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公开政府信息。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是长机地块八、地块九土地使用权合同直接利害关系人,被申请人已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10079XXGK)向申请人公开案涉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2007000089),现申请人要求公开上述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申请人以该证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为由拒绝公开,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申请人多次查证发现,2010年被申请人与友阿公司没有通过土地招拍挂出让长机生产区地块八、地块九,没资产清算就解散长机公司,严重侵害长机职工利益和国家土地资产。被申请人故意制造障碍,不提供万科公司非法从被申请人处取得的长机地块分割买卖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编号:20210215XXGK)违法。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部分告知书》(编号:20210215XXGK)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1427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长机第八块、第九块生产经营用地通过友阿公司与万科(万科紫台)签定土地买卖协议,取得的本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友阿小镇在八块地、九块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规划设计条件书。”20215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编号:20210215XXGK),1.已提供友阿小镇地块六、地块八、地块九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以及友阿小镇规划设计条件书(原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要点)通知书,20040394/5B2);其他地块因尚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相关信息不存在;2.湖南万科和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和顺公司)致函被申请人,认为其与湖南友谊阿波罗股份有限公司的土地转让合同属于商业秘密,若公开将会给他们及第三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被申请人不予公开此信息;3.长机第八块、第九块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若申请人是不动产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材料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同时,告知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地址及联系电话。

另查明,2021518日,万科和顺公司向被申请人致函《关于不同意向自然人梁定、黄孟伯公开我司相关土地信息的报告》,认为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万科和顺公司商业秘密,不同意向申请人公开万科和顺公司相关土地信息。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身份证明;2.《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要点)通知书》(案卷号:20040394B2);3.《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要点)通知书》(案卷号:20040395B2);4.《关于不同意向自然人梁定、黄孟伯公开我司相关土地信息的报告》(万科和顺字〔2021〕第002号);5.《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编号:20210215XXGK)。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申请信息公开受理表》((2021)第215号);2.《依申请信息公开受理通知书》;3.申请人身份证明;4.《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编号:20210215XXGK)、附件材料及邮寄送达凭证;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规〔地〕字第出〔20180059号);6.《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编号:出〔20180059号);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20100085号);8.《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编号:出〔20100085号);9.《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要点)通知书》(案卷号:20040394B2);10.《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要点)通知书》(案卷号:20040395B2);11.《关于不同意向自然人梁定、黄孟伯公开我司相关土地信息的报告》(万科和顺字〔2021〕第002号);12.自然资源和规划一站式管理服务平台检索截图。

本复议机关认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法定时间内作出并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提供了相应的信息材料,被申请人的告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被申请人前述第一项答复符合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款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申请的长机第八块、第九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查询,并提供了查询地址和联系方式,符合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本案中,土地买卖协议即友阿公司与万科和顺公司之间的土地转让协议,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万科和顺公司认为该协议属于其商业秘密,若公开将损害其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该协议,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10215XXGK)。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713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资复决字〔2021〕第33号

20553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