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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资复决字〔2021〕第34号

  • 索引号:430S00/2021-08022849
  • 发文日期:2021-07-13 08:58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资复决字〔2021〕第34号

湘自资复决字〔2021〕第34

申请人:李美文

被申请人: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22号),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予以公开。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不予公开湘政国土字521号批文的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法定知情权,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22号)。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将检索到的材料已经提供给申请人,未检索到的信息已告知申请人该项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作出《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22号)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14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2001-2005年期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文件、2001年扶青南路征地拆迁项目经湖南省审批的第338号及521号相关审批资料、扶青南路房屋拆迁后续发展的安置规划标准相关文件。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以“2001年扶青南路征地拆迁项目”为关键词在其拆迁电子档案中进行检索,未检索到相关资料。413日,被申请人作出并送达《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22号),将查找到的《湖南省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调整娄底地区城乡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规定的通知》(娄署发〔199539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拆迁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娄政发〔199937号)提供给了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已于2021318日将《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城乡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规定>的通知》(娄政发〔200329号)公开给申请人,不重复处理;经检索,未发现2001年扶青南路征地拆迁项目经湖南省审批的第338号及521号相关审批资料、扶青南路房屋拆迁后续发展的安置规划标准相关文件等信息。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娄底市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申请表;2.《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22号)。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娄底市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申请表;2.《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15号)、邮寄单;3.《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城乡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规定>的通知》(娄政发〔200329号);4.《湖南省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调整娄底地区城乡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规定的通知》(娄署发〔199539号);5.《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拆迁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娄政发〔199937号);6.检索截图;7.《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22号)、邮寄单。

本复议机关认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22号)并邮寄送达至申请人,程序合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要求公开“2001-2005年期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文件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将已查找到的相关文件提供给了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已经公开过的政府信息不予重复处理,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对申请人要求公开“2001年扶青南路征地拆迁项目经湖南省审批的第338号及521号相关审批资料、扶青南路房屋拆迁后续发展的安置规划标准相关文件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仅以2001年扶青南路征地拆迁项目”为关键词在单一系统中进行检索,未能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

八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22号)中关于“2001年扶青南路征地拆迁项目经湖南省审批的第338号及521号相关审批资料、扶青南路房屋拆迁后续发展的安置规划标准相关文件”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申请人的此项申请;

二、维持《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22号)中的其他答复事项。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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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资复决字〔2021〕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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