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省政府批准某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2018年1月,该市政府发出《征收土地公告》;同年2月,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均送达相关社区。3月,市政府批准该项目补偿安置方案后,市征地拆迁部门对被拆迁人的补偿项目和数额进行了调查并将结果予以公示。万某对补偿标准及安置资格不服,未领取补偿款,亦未交房腾地。11月19日,市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12月27日,市局召开听证会,听取了万某提出的补偿标准、安置资格、回迁安置等诉求。2019年2月18日,市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万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市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万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市局未通过公告告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发表意见的权利和发表意见的途径,未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确认市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违法,同时确认复议决定违法。
市局和复议机关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中级法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这些规定并未规定有关土地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主动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或者主动组织听证会。万某未及时向该局提出不同意见或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视为其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异议。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万某的诉讼请求。
(三)点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属于依申请听证范畴。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以合理的方式告知被征地权利人提出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保障其合法利益。行政相对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在被征地权利人利益依法得到保护的前提下,对拒不履行拆迁腾地的被征地权利人,征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作出责令交地或限期腾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