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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等业主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总平面图审查案

  • 索引号:430S00/2022-01001794
  • 发文日期:2021-11-08 15:29
  • 名称: 龙某等业主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总平面图审查案

(一)基本案情

某公司通过出让取得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签订了出让合同。2014年,该公司编制了项目建设方案设计总平面图并经市城乡规划局批复同意。2015年10月,公司调整总平面图设计并经市城乡规划局审定,拟分期建设项目。2018年9月,公司拟再次调整总平面图,委托设计单位编制了项目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总平面图。同月,市城乡规划局组织召开了项目方案专家评审会,原则同意项目总图方案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优化和深化设计。市城乡规划局将拟变更前后的图纸在施工现场、社区和网站上进行了批前公示,并两次举行了听证会。经专家论证及技术审查,变更后的总平面图有关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社区办公房面积、建筑高度等内容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同年12月,市城乡规划局批准了新的项目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总平面图。龙某等业主认为该项审批程序违法,内容违法,提起行政复议。

(二)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规定:“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该市有关规划公开公示规定也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市城乡规划局在收到公司申请及相关材料后,组织进行了审查,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及听证会,并进行了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符合上述规定,审批行为程序合法;变更方案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社区办公房面积、建筑高度等内容符合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审批决定内容合法。复议维持了该审批决定。

(三)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修改从程序、实体等多方面做出了严格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依法将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变更内容予以公布;申请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公布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变更内容。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对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除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涉及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提高容积率、降低绿地率、减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龙某等业主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总平面图审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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