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某市规划局向某公司颁发了某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后,市政府决定将该项目与北侧相邻土地统一规划、分期实施。2017年5月,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同意调整相关地块控规指标,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方案另行审定。2018年11月,市规划局对 “一、二期”综合调整概念性方案进行公示,征求意见。12月,市规划局向公司颁发了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已建成的一期业主代某认为,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影响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
(二)处理结果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调整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经依法审查批准,并在受理变更申请时,依法有关变更内容予以公布,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市规划局虽就“一、二期”综合调整概念性方案进行了公示,但该概念性方案审查并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的法定要求,市规划局重新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程序违法。鉴于项目系旧城改造项目,属公共利益,且小区住宅已竣工验收,业主已收房并办理了房屋不动产登记,区政府承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复议决定确认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违法,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三)点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进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变更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时,应遵循法定程序和条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还应将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变更内容予以公布,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公布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变更内容,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