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2010年12月9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和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了规划条件。12月15日,公司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因规划条件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不一致,项目未能依法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迟迟未能启动建设。
2019年3月5日,公司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请求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函》。3月26日,市局向公司出具来文办理反馈意见单,提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则要求规划设计条件书、国土出让合同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一致,要求公司尽快落实土地出让合同的内容与控规不一致的问题。3月30日,公司提交了申请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纯出让金测算会审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计算表,要求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月12日,市局再次向该公司出具来文办理反馈意见单,明确按3月26日反馈意见单的内容办理。该公司认为该意见违法,申请行政复议。
(二)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市局以来文办理反馈意见单的形式处理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复议决定撤销2019年4月12日《来文办理反馈意见单》。
(三)点评
行政机关收到规划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内容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等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法定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