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某公司竞得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某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出让合同,约定总价款18980万元,已交保证金转作出让金,剩余土地出让金应在2018年1月21日前全部缴清。因该公司未按时缴纳,2018年6月25日,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了《关于尽快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函》,该公司仍未缴纳。8月10日,市局发出《解除出让合同决定书》,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因市局未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意见,未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复议决定撤销《解除出让合同决定书》。2018年12月29日,市局再次向该公司发出解除函。该公司于2019年7月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二)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外,申请行政复议应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2018年12月29日,该公司收到该局解除函, 2019年7月9日才提出复议申请,且没有提交证据证实有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耽误申请期限。复议决定驳回该公司申请。 (三)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等都属于行政协议,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均为行政合同。对该类合同的变更及履行争议,行政复议应当予以受理并审查,但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律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