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5年,某村委会与某公司签订《桔园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至2030年12月底。公司在园内种植了桔树。后某县政府拟在桔园所在的集体土地建设垃圾无害处理厂。2014年11月,县国土资源局发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村委会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上盖章确认并表示放弃听证。2016年 11月,项目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征收和转用。之后,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同年11月,县局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司对省政府有关审批单不服,认为有关程序违法,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赔偿损失500万元。
(二)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认为,第一,该公司申请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其从村委会承包了桔园,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部分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与该批单具有利害关系,是适格的申请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征收土地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已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不能认定该公司知道审批单的具体时间,申请未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第二,拟征地调查结果仅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未经被征地农户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共同确认,《听证告知书》仅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有听证权,未保障被征地农户申请听证的权利,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相关规定,省政府有关批单违法。第三,考虑到涉案项目已基本建成,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故对撤销批单的主张不予支持。第四,该审批单未直接对该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对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是后续征地行为,而且其未提交受损证据。因此,不支持赔偿要求。
(三)点评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行政机关违反上述规定将导致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确认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土地征收作出了新的规定,应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