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6日,刘某向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开如下信息:1.某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图;2.某历史文化街区城市紫线图;3.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单。4月26日,市局作出《告知书》:提供了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图;未查找到其申请公开的某历史文化街区城市紫线图,该项信息不存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单是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决定不予公开。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二)处理结果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市局公开了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图;对于申请公开的某历史文化街区城市紫线图,市局经检索,未查找到相关信息,向刘某进行了告知,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规划验收是建设项目竣工后,规划部门依申请对审批内容与建设内容进行对比、核实、认定的行为,由此出具的验收意见不属于内部管理信息和过程性信息,应予公开。复议决定维持被该局关于第1、2项信息的回复;撤销关于第3项信息的回复,并责令重新答复。
(三)点评
就过程性信息而言,因其正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具有不确定性,不对有关主体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且如过早公开,可能会误导公众,引发社会混乱,影响行政决策的效率。因此,内部过程性信息一般不予公开,如会议纪要等。但过程性行为一经对外作出,即不仅具有内部管理特征,还外化为产生实际影响的权利义务关系。此时,相关过程性信息应当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