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4日,李某向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开某集体土地的征地批复及规划批复等信息。此前,李某已多次就基本相同事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12月6日,市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通知书》,认为李某申请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李某说明理由,如其不合理将不予处理。李某不服,向该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2019年,李某多次就基本相同事项向该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权利。该市政府决定驳回李某申请。
(三)点评
政府信息公开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情权,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但对于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权利的申请人也应当予以适当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依法可以不予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5号)第十五条规定:“要依法制止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等行为。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消耗行政资源,挤占司法资源,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正常行使,损害司法权威,阻碍法治进步。对于极个别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诉的利益。实践中,个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其申请明显没有值得保护的与其自身合法权益相关的实际利益,形式上是维权,实质上属滥用权利,背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行政机关可以据此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