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9年6月25日,陈某申请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开某楼盘的规划验收报告和规划验收备案信息。7月18日,市局将相关规划核实、竣工验收信息予以公开,并告知陈某,该楼盘规划验收报告不存在。陈某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市局告知行为。陈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二)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对于陈某申请公开的信息,该局尚未能证明已经尽到充分检索义务,应予撤销。省厅复议决定亦相应予以撤销。
(三)点评
对于信息不存在情形,行政机关应加强证据意识,及时提取相关证据,证明已尽到合理的检索、查询义务。在办公信息化条件下,可以将信息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页面予以截图,作为证据留存和使用。同时,在信息检索过程中,应多角度切换信息查询检索词,尽最大可能覆盖申请信息范围,避免因检索不当造成已存在的信息未能检索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