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27日,易某申请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开某不动产初始登记、变更登记信息。12月19日,市局告知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依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申请查询。易某申请行政复议。
(二)处理结果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第二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九十七条第二款关于获取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规定,申请人应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方式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复议决定维持市局作出的《告知书》。
(三)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信息虽属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获取或制作的信息,但相关法律法规对获取不动产登记信息有特别规定。申请人如需获取不动产登记信息,应依据上述规定申请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