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务公开>政策法规>以案释法

陈某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 索引号:430S00/2022-01001815
  • 发文日期:2021-12-28 15:35
  • 名称: 陈某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3日,陈某申请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开某楼盘地上附着物权属信息。市局认为,该信息涉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开后可能损害其利益,向该公司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该公司复函不同意公开上述政府信息。2月27日,该局告知陈某不予公开该政府信息,并提供了意见征询函和该公司复函。陈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告知。

(二)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对商业秘密有严格界定。市局称项目地上附着物的权属信息涉及商业秘密,认定不准确;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不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复议撤销其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三)点评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该标准进行审查,不能仅凭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意见作出决定。


陈某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22494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