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闲置土地认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8月,某市一管理区国土资源局与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宗地用途为仓储用地,建筑总面积121800㎡,拟建设物流园,交地时间为2014年8月19日,建设项目应于2014年9月10日前开工,于2016年3月10日前竣工。2015年10月,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将原开工时间延迟于2015年9月10日前,竣工时间延迟至2017年3月10日前。 2016年11月,该公司向管委会提出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的请求,并要求尽快开工建设已规划园区道路。同年11月8日,管委会会议纪要明确,原则同意宗地用途变性为商业用地,要求相关部门依法对企业变性土地进行处理等。2017年1月,公司完成一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未再进行项目的后续建设。项目已建成区域占地45.56亩,占用地总面积13.4%;已完成建筑面积20139㎡ ,占总建筑面积11.31%。
2017年5月,管理区国土资源局启动对物流园项目闲置土地调查。6月,市国土资源局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涉案土地已动工开发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面积的三分之一,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相关项目建设,构成闲置土地。该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1月,复议决定认为,《闲置土地认定书》未载明土地闲置的原因及适用的法律依据,予以撤销。4月3日,该局再次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因申请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对该宗地进行开发建设,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处置。A公司不服,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二)处理结果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该项目建设情况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但是,园区道路建设未按计划开工建设对该公司施工存在一定影响。且土地管理部门启动闲置土地调查,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也客观上影响了项目开发建设。市局认定土地闲置系该公司自身原因与事实不符,属认定事实不清。复议再次撤销市局《闲置土地认定书》。
(三)点评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规定,闲置土地认定书应载明闲置土地基本情况、认定闲置土地事实、依据,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等。闲置土地认定书仅认定土地闲置,未告知闲置土地原因不合法。闲置土地调查中,应客观评判造成土地闲置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全面准确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