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不服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矿山关闭退出处理意见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省自然资源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联合发文,要求市州政府关闭退出与自然保护区重叠矿业权,并分别不同情形退还矿业权价款、给予适当补偿等。该文件附件载明,某公司探矿权勘查区块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叠,该探矿权应由当地政府关闭退出。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上述五部门处置意见违法并要求相应补偿。
(二)处理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等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该处置意见系向各相关市州、县市区政府作出,未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属于不可诉的行政机关内部过程性行为。对相关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后续行政机关对有关探矿权作出的处理决定。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三)点评
基于担心有关行政机关过程性行为对个人相关财产或权利进行处理而提起的诉讼属于预防行为,与基于其权利已受到侵犯的救济行为不同。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且对有关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权利人方可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