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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采石场诉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矿山关闭退出意见及行政赔偿案

  • 索引号:430S00/2022-03018932
  • 发文日期:2021-08-25 16:05
  • 名称: 某采石场诉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矿山关闭退出意见及行政赔偿案

某采石场诉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矿山关闭退出意见及行政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1512月,某采石场因位于黔张常铁路征地拆迁范围,某县政府决定停止开采。20186月,省自然资源厅向省政府提交《关于黔张常铁路桑植县红线外个案补偿的请示》,其中载明对该采石场的关闭补偿方案,待省政府审批后,省自然资源厅将牵头与该县政府签订协议,提供补偿资金,该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该采石场认为《关于黔张常铁路桑植县红线外个案补偿的请示》的关闭补偿意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二)处理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关于黔张常铁路桑植县红线外个案补偿的请示》属于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过程性行为,并不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果,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三)点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条件。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某采石场诉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矿山关闭退出意见及行政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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