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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采矿登记机关协助执行案

  • 索引号:430S00/2022-03018935
  • 发文日期:2021-08-25 16:07
  • 名称: 某采矿登记机关协助执行案

某采矿登记机关协助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某县一煤矿被依法责令关闭后,某法院向某采矿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执行裁定书,要求冻结该矿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期限三年。其间,应煤矿所在地县政府的请示,经煤矿登记机关审查,登记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将煤矿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退付至县财政局,后由县财政局退付给煤矿。

(二)处理结果

在法院冻结期限内,煤矿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被拨付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属于未经法院同意的擅自处分行为,也属于不履行协助执行职责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的规定,该法院责令某登记机关追回上述资金。

(三)点评

协助法院履行查封、冻结事项是行政机关的义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避免因疏忽大意承担不依法协助执行的法律后果。


某采矿登记机关协助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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