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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省自然资源厅不履行举报查处法定职责案

  • 索引号:430S00/2022-03018937
  • 发文日期:2021-08-25 16:10
  • 名称: 李某诉省自然资源厅不履行举报查处法定职责案

李某诉省自然资源厅不履行举报查处法定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

20199月,省自然资源厅在办理某宗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时,李某向省厅举报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相关农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了拟征地现状确认程序。省厅核实后书面向回复李某,该宗地已按规定发布《拟征地告知书》,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已签收并有拍照存档。《拟征地现状确认书》由社区主任、村民组长签字确认,并加盖居民委员会公章,签字真实、合法、有效。李某对该答复不服,向自然资源部提起行政复议。自然资源部决定维持省厅行为。李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二)处理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法院认为,李某举报的事项是行政机关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实施的准备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李某起诉。

(三)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规定,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须对该行为是否属于复议范围、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李某诉省自然资源厅不履行举报查处法定职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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