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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不服省自然资源厅未履行违法查处法定职责案

  • 索引号:430S00/2022-03018939
  • 发文日期:2021-08-25 16:11
  • 名称: 廖某不服省自然资源厅未履行违法查处法定职责案

廖某不服省自然资源厅未履行违法查处法定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

201810月,廖某向省自然资源厅举报,要求查处某生态体验园所有用地手续并撤销该项目的全部用地许可;责令项目立即停止建设并恢复土地原状;追究相关涉案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责令赔偿廖某损失;并对前述处理情况进行书面答复。11月,省厅将举报件转市国土资源局处理后,市局又转至县国土资源局办理。12月,县国土资源局开展实地核查发现,园区入口处土地被平整,面积约12亩,其中基本农田面积约3亩,涉嫌破坏耕地,依法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廖某举报该公司以租代征、非法圈地等不属实,并将核查情况书面告知廖某。廖某认为省自然资源厅收到其书面申请后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形,未对其进行书面答复,向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

(二)处理结果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五条规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规定,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管辖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调查的案件以及案情复杂,情节恶劣,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省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土地违法案件:(一)发生在自治州、设区的市一级未办理法定用地手续而允许占用土地,或者超越批准权限、违反法定审批程序非法占用土地的;(二)省政府和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三)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廖某向省自然资源厅反映某县生态体验园以租代征、非法圈地、未批先用、套取补贴等土地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不属于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范围。该厅将廖某反映事项转市国土资源局处理。县国土资源局按要求进行调查核查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廖某。自然资源部复议决定驳回廖某申请。

(三)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管理职权的前提是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本部门具有法定的查处职责。确定管辖权应以《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等法律规定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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