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访答复意见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赵某向某市政府信访称其位于城郊结合部被征收的房屋系国有土地上房屋,应按照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标准计价补偿。市政府批转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答复。市局对赵某反映的该户房屋的土地权属来源、建房审批、土地登记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认为赵某房屋土地为集体所有,并以书面形式向赵某进行了答复。赵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二)处理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从形式上看,有关答复是市局根据市政府安排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反映情况进行解释说明,并非行政许可或者行政确认;从内容上看,答复内容是对土地权属状况、建房审批、土地登记以及征地拆迁情况、政策适用的描述说明,并未设定、变更或者消灭原告的权利和义务,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从程序上看,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赵某房屋所占用土地已经土地登记,登记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用途为宅基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亦证明赵某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集体土地。因此,市局有关答复意见是对依法登记的集体土地性质的说明,不是确认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法院依法驳回了赵某诉讼请求。
(三)点评
行政机关对人民群众来信出具的相关意见,多数集中在对某些事实的核查,答复本身是对相关事实的罗列或者引用,答复本身并不直接涉及当事人各项实体权利的设定、变更或者消灭等,区别于行政确认、行政许可等行为,不具备可诉性。行政机关应注意信访答复的表述形式和内容,避免歧义,以免引发不必要的诉讼或者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