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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案(2020年)

  • 索引号:430S00/2022-03018951
  • 发文日期:2022-04-25 16:19
  • 名称: 李某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案(2020年)

李某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案(2020年)

(一)基本案情

201910月,李某向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开涉及某土地征收项目批准文件。此前,李某已多次向该局申请信息公开,内容基本相同,该局已经作出相应告知。11月,该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为李某申请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说明理由,如申请理由不合理将不予处理。李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二)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该局告知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复议决定驳回复议申请。

(三)点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但是,权利不得滥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法规予以制约。


李某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案(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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